該怎麼擬定合同的爭議條款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狹義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你對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擬定合同的爭議條款的方法
***一***選擇最佳的爭議解決方式
根據法律的規定,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四種: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和解和調解並非解決合同爭議必經的程式,即使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爭議條款中作了相應的規定,當事人也可不經協商和解或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故選擇仲裁還是訴訟解決合同爭議是訂立合同爭議條款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仲裁指雙方當事人根據有效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處理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仲裁協議一旦依法成立,當事人不得再就爭議事項向法院提起訴訟。
同訴訟相比,仲裁具有快速、便捷、高度保密、裁決便於執行、能夠充分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於維持和發展爭議雙方之間的商事關係等特點。
訴訟是解決合同爭議中使用得最多的糾紛解決方式。它是一種強制管轄,假若合同中沒有有效的仲裁條款,也沒有另外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即使合同中沒有約定訴訟,當事人仍有權就該合同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訴訟制度與仲裁製度相比較而言具有程式嚴格、公正、對當事人的訴權保障全面、法官審判經驗豐富等特點。
***二***選擇以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爭議應注意的問題
合同當事人將合同爭議提請仲裁,必須基於有效的仲裁協議。根據《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仲裁協議內容必須具備三個要素:一是要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要有仲裁事項;三是要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其中對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往往會由於不瞭解仲裁製度和仲裁機構的設定,在合同爭議條款中做出以下幾種不規範的仲裁協議:
1、約定了仲裁地點,但沒有約定仲裁機構,或雖然有約定,但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的方式、術語不規範。如:爭議在“合同簽訂地***履行地***仲裁解決”、“爭議所在地仲裁解決”、爭議由“本市仲裁機關仲裁”、“本市有關部門仲裁”、“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爭議由“XX市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等。
2、同時約定兩個仲裁機構仲裁。如:爭議可提交“A市有關仲裁機構仲裁”或“B市有關仲裁機構仲裁”。
3、既約定仲裁,又選擇訴訟。如:發生爭議向“合同履行地***簽訂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由“合同履行地仲裁機關仲裁,對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等。
在現實生活中,上述各類不規範的仲裁協議,雖不是一律被認定為無效,但多數會因為無法明確當事人的仲裁意思表示或無法確定仲裁機構而導致無效。
此外,合同當事人如何對仲裁事項進行規定也是應注意的問題。我國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這項規定不難理解,但在實際操作中合同當事人如何針對自身的情況確定將提請仲裁的事項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
如合同當事人屬長期合作關係,雙方在前合同尚未履行完畢時又簽訂了含有仲裁條款的合同,且兩合同的履行具有一定的交叉性,這樣會導致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部分在仲裁管轄範圍內,一部分在訴訟管轄範圍內,所以一旦發生合同爭議,就會出現合同當事人既要進行仲裁,又要到法院訴訟的情況。故為防止類似問題的產生,合同當事人在約定仲裁協議時,應將對前期沒有約定仲裁方式的前合同一併寫入新合同爭議條款中。
***三***選擇以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爭議應注意的問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因合同發生的糾紛,可以由雙方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爭議條款自由約定由哪個法院來管轄,這在法律上稱協議管轄。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一個對自己有利的法院***往往規定在本地法院***來管轄案件,以節省費用,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因素產生的不利影響。應注意的是,合同當事人的這種自由選擇權是有條件限制的,這些限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如:按照規定,在天津市一般財產案件訴訟標的超過人民幣200萬元的,應由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於標的低於200萬元的合同,約定“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糾紛,應由天津市某中級人民法管轄”是無效的。又如,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普通法院管轄是無效的。
2、被選擇的法院必須與合同有關聯,即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中進行選擇,而當事人在制訂合同爭議條款時應做到表述明確,選擇的管轄法院是確定、單一的,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協議選擇兩個以上管轄法院。
如類似“因本合約發生的任何訴訟,雙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約定,雖在一般情況下不會被認定為無效,但若發生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時提起訴訟的情況,則很容易引起管轄爭議,造成訴訟程式的延長,訴訟成本的增加,給當事人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3、合同當事人只能就第一審案件決定管轄法院,而不能以協議決定第二審法院。
4、雙方必須以書面方式約定管轄法院,口頭約定無效。
可以看出,雖然法律賦予了合同當事人自由選擇解決合同爭議方式的權利,但如何運用好這項權利、訂立適當的合同爭議條款,應該引起合同當事人高度的重視。
合同爭議發生於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以及合同權利的行使過程之中,如果某一爭議雖然與合同有關係,但不是發生於上述過程之中,就不構成合同爭議,也就無法選擇上述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所以說合同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後要先判斷是否屬於合同爭議,以便於找到合適的方式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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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與協議的區別
合同是一種比較正式化比較嚴謹的契約,而協議更趨向於口頭化。雙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說,就是你情我願,然後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麼我們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來說,生效的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沒有生效或因為一些條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協議的一方是個7歲的小孩,這樣的合同就沒有效力。
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並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至於您說的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為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只是名稱,叫法的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形式,都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