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承租人怎麼在轉租合同中維護利益
你聽說過房屋商品轉租合同嗎?轉租合同是指在合同生效期內,甲方***出租方***和乙方***租用方***中還維繫著合同關係。但乙方因為其合同未到期,或者其他客觀原因而不能或不想繼續使用甲方的事物,在此情況乙方按原來與甲方簽訂的合同,再與丙方依據原來乙方與甲方簽訂合同進行合同的接續,這種情況屬於轉租合同。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房屋商品轉租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次承租人在房屋商品轉租合同中維護利益的方法
《合同法》第 224條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法院《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15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次承租人在簽訂合同時,應審查原租賃合同的轉租條款約定,看看是否屬於允許轉租的;對於允許轉租的,應審查原合同的租賃期限,應在原合同的租賃期限內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必須注意的是要注意留存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作為將來糾紛解決時的證據,有必要或者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原出租人出具相關允許轉租的證明檔案或者在轉租合同上籤章確認。
如果在簽訂合同後才發現房屋是不允許轉租的,可以將轉租的事實告知出租人,詢問出租人的意見,催告原告行使權利。如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 6 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應推定為出租人同意轉租,出租人仍以承租人違法轉租為由,要求解除原租賃合同的,次承租人也可以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在此情況下,法院一般是不支援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
次承租人作為房屋的實際使用人,若出租人因承租人不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而行使合同解除權時,次承租人可以代償請求權抗辯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權。《合同法》第 227 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經催告後可以解除合同。
支付租金是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的基本義務,如果承租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出租人自然有權解除合同。最高法院《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十七條規定了代償請求權制度,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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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有關轉租合同的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條 在租賃期間因佔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支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