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該選擇什麼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時間,它一般始於合同的生效之日,終於合同的終止之時。任何勞動過程,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中進行的。那麼你對勞動合同期限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勞動合同期限的相關法律知識。

  企業選擇不同勞動合同期限的不同情況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過短的缺陷

  1、第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過短的缺陷

  ***1***導致過早的簽訂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比如,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時,選擇簽訂一年期限,則在用工的第二年就要簽訂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而把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壓力加在了用人單位的身上。


  ***2***勞動合同期限短,試用期也短,無法讓企業全面的瞭解招聘的勞動者。

  也許有人會說,我籤一年的勞動合同,在一年的時間內,還不夠了解一個勞動者嗎?

  當然,一年的時間要比最長的試用期***六個月***還要長,更有利於瞭解勞動者的工作能力和職業素養,但我們不得不考慮到,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在合同到期終止時,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一年期勞動合同為例,如果一年後用人單位選擇不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而如果選擇三年期的合同,可以有六個月的試用期,在這六個月內,如果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結合試用期制度合理確定第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而《勞動合同法》又在第十九條專門規定了試用期的長短,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通過對上述法律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三年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達到了最長,為六個月。因此,除有特別情況外,不建議用人單位在簽訂第一次勞動合同時,簽訂三年期以上的勞動合同***不包括三年期***。而在三年期限內的勞動合同選擇中,則要根據不同的崗位要求等實際情況,來綜合考慮。

  二、選擇勞動合同期限的辦法

  1、根據崗位確定

  不同的崗位,應簽訂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具體來說,企業應根據有利於生產經營的原則,結合崗位的特點以及勞動者的年齡、性別、身體狀況、專業技術等因素,合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1***對於保密性強、技術複雜、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可以選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中長期的勞動合同期限,以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帶來的損失。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選擇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①以完成單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②以專案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務的勞動合同;

  ③因季節原因臨時用工的勞動合同;

  ④其他雙方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根據工作性質確定

  根據不同的工作性質,選擇簽訂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同時約定相應的試用期。

  ***1***中高階管理人員和中高階技術人員是企業長期穩定發展的重要保證,而且他們的經驗也是一種寶貴的資源。在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先連續簽訂2次中長期合同***如五年***,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基層人員中大多數是剛畢業不久或工作不久的員工,他們需要熟悉企業的情況並積累工作經驗。對於這部分人員,可以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

  第一種是技術人員。由於技術人員需要考察的時間週期較長,可以採取第一次簽訂長期合同***如3-5年***,約定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這段時間便於對他們工作能力進行考察,也利於崗位輪換,熟悉不同崗位的工作內容,同時避免由於工作的變換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的風險。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則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合適的可以續簽5年的勞動合同,再籤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第二種是管理人員。由於管理人員需要考察的時間週期較短,可以採取第一次簽訂短期合同,約定不超過2個月的試用期,這段時間可以瞭解他們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則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合適的可以考慮續簽5年的勞動合同,再籤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3、注意事項

  在選擇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期限時,最好形成長期、中期、短期並用的複式格局模式,既保持勞動力的相對穩定,同時也促進勞動力的流動。

  切忌勞動合同期限一刀切,避免因勞動合同用一天到期,大?a href='//' target='_blank'>咳嗽蓖?崩脛暗南窒蟆?/p>

  相關閱讀:

  無固定期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方式有兩種情況:

  一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而訂立,

  二是法定的應當訂立固定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