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限和服務期限一樣嗎
不少人會誤以為勞動合同期限和服務期一樣,但事實上,單位為了掌握續簽合同的主動權,將勞動合同期限和服務期規定得不一致。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能幫到你。
勞動合同的期限是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的存續的期限。而所謂的服務期主要是用人單位出資給勞動者提供專項的培訓,而要求勞動者在培訓結束以後必須保證在用人單位服務幾年。因此,兩者不一樣。一般勞動合同期限和服務期限有一下幾點區別:
1、 服務期是勞動合同的一項內容,是規定在勞動合同內的。服務期是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的條款之一,是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選擇適用的,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
2、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決定在勞動合同中加入服務期條款,需注意的是這一條款的適用還有條件限制,不是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都可以約定服務期條款,只有在條例規定的三種情況下才可以約定,即出資招用、出資培訓、或者提供了其他特殊待遇。
3、 服務期不一定與勞動合同期一致,也不必然在簽定勞動合同的時候就約定。有時,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出資培訓或其他特殊待遇發生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可以在此之前或之後與員工作出服務期約定。因此服務期可能小於合同期,也可能等於或長於勞動合同期。
勞動合同期限和服務期限不一樣怎麼辦
培訓協議中約定的服務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不一致時會產生怎樣的法律後果呢?對此,應當視情況而定。
***一***在服務期短於勞動合同期限的情形下,服務期滿後勞動合同的履行不受服務期的影響,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二***在服務期長於勞動合同期限的情形下,又可以分作兩種情況: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和培訓協議同時終止,勞動者不必承擔違約金;
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至服務期滿的,雙方應當續訂勞動合同或者將原合同期限變更為與服務期限一致。服務期內,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