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強制執行費用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規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是需要繳納一定的申請費用的,可是對於一些情形,可以減免。那麼,可以呢?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強制執行費用減免的情形,希望能幫到你們。
強制執行費可以減免的情形
1、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
2、生活困難的孤寡老人、孤兒或者農村"五保戶";
3、系國家規定的優撫物件,生活困難的;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領取失業救濟金,無其他收入,生活困難的;
5、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6、為福利院、孤兒院、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等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和民政部門主管的社會福利企業的;
7、人民法院認為可以減免申請執行費的其他情形。
8、免交申請執行費的措施只適用於經濟確有困難的自然人、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和民政部門主管的社會福利企業。
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4***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
***5***屬於執行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的費用的交納標準
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相關規定,申請執行等費用按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價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五十元,超過一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超過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一交納。
2、申請訴訟保全措施,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納三十元;超過一千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超過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3、海事海商案件,申請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納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船東責任限制的,按申請限制數額的百分之零點一交納,但最低不少於五百元。
當然還有一些其他訴訟費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實際支出的應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主要包括:***1***勘驗費、鑑定費、公告費、翻譯費;***2***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助費;***3***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實際支出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