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書面協議的個人合夥怎麼認定

  在個人合夥中沒有法規認定,在民法上可以認定個人合夥,但是沒有書面協議的個人合夥該怎麼認定,下面是小編整理認定個人合夥的知識,歡迎閱讀。

  無書面協議的個人合夥認定

  《民通意見》第50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但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夥關係。

  因此,欠缺書面合夥協議個人合夥的認定條件有兩個:

  a.具備合夥的實質要件;

  b.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有口頭協議存在。

  無共同經營等個人合夥認定

  a.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並約定參與合夥盈餘分配,但不參與合夥經營、勞動的,視為合夥人。

  b.公民按照協議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餘分配的,視為合夥人。

  ①書面合夥協議是認定個人合夥的首要條件:

  a.沒有書面合夥協議,可以是經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的口頭合夥協議;

  b.沒有書面和口頭協議,也可以是合夥盈餘分配約定。

  ②提供資金、實物或技術性勞務,並約定參與盈餘分配,是認定合夥的主要條件。

  ③是否參加合夥經營、勞動是個人合夥的次要條件,並非個人合夥必備條件。

  辦理個人合夥協議的公證

  1、 合夥人的身份證件;

  2、 合夥協議書;

  3、 各合夥人的經濟能力和從事與合夥相關的職業、技術能力證明;

  4、 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合夥經營投資的,應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證明;

  5、 其他與合夥有關的證明。

  關於個人合夥的認定

  合夥是實行經濟聯合的一種組織形式,《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按照這一規定,個人合夥組織具有以下特點:一是由兩個以上公民即自然人組成;二是由各個成員共同出資 ;三是一種共同經營關係;四是基於合夥協議即各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而成立。

  個人合夥一般有相對穩定的經營專案,為追求共同的經濟目的,對合夥出資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等訂有書面協議。合夥人對於投入合夥的出資財產,不得擅自抽回,不得為自已的利益而獨自使用。依據《民法若干解釋意見》第四十六條規定,經當事人約定技術性勞務也可以作為出資並參與經營,依據《民法若干解釋意見》第46條規定,合夥人認定的一個例外是隻出資不參與經營。

  個人合夥是以合夥人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基礎,入夥與退夥都是對原合夥協議的重大變更,因此合夥的入夥與退夥均須按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