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點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和與礦山企業密切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內容緊密結合,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相關考試知識點歸納總結,希望對你們有幫助。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重點歸納
第一節 我國安全生產方針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我國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方針。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有明確規定。
一、勞動保護與安全生產
新中國建國之初,我國就明確提出實行勞動保護政策。即在實施增產節約的同時,必 須注意職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業。
1987年1月26日我國制定的第一部《勞動法***草案***》規定我國勞動保護的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2002年頒佈施行的《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是在長期工作實踐中總結和提煉出來的,既是黨和國家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總要求,也是安全生產工作應遵循的最高準則。
二、在工作中正確理解安全生產方針的含義
安全生產方針可以歸納為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 方針突出了“以人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寶貴的,人的生命權是人的其它一切權利的基礎。只有勞動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產才可能順利進行。
***2*** “安全第一”,是相對於生產而言的,即當生產和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先解決安全問題,使生產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進行。這就是人們常說的“生產必須安全,不安全不得生產”。這是人命關天的大事,勞動者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不要冒險作業。
***3*** 在生產活動中,必須用辯證統一的觀點去處理好安全與生產的關係。越是生產任務忙,越要重視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否則就會引發事故,生產也無法正常進行,這是多年來生產實踐證明了的一條重要經驗。
***4*** 安全生產必須強調預防為主。如果我們能事先做好預防工作,防微杜漸,防患於未然,把事故隱患及時消滅在發生事故之前,這是最理想的。所以說,“預防為主”是落實“安全第一”的基礎,離開了“預防為主”,“安全第一”是一句空話。
***5*** 在事故發生後,要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確定相關人員的責任。對不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或玩忽職守、違章操作的有關責任人員,要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二節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法律制度
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有效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我國頒佈了以《安全生產法》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制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等,從法律上保證了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
一、安全生產主要法律法規
***一***《安全生產法》相關知識
1、根據《安全生產法》,從業人員享有五項權利
***1*** 知情、建議權
《安全生產法》第45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2*** 批評、檢舉、控告權
《安全生產法》第46條規定:“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3*** 合法拒絕權
《安全生產法》第46條規定:“從事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 遇險停、撤權
《安全生產法》第47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應急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5*** 保***險***外索賠權
《安全生產法》第48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2、從業人員的義務
***1***遵章作業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49條規定:“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 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
***2***佩載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49條規定:“從業人員在生產過程中,應當正確佩載和使用勞動 防護用品。”
***3***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50條規定:“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 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4***安全隱患報告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50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應當
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3、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50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結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兩證才能上崗:一是特種作業資格證***技術等級證***,二是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即安全生產培訓合格證***。兩證缺一即可視為違法上崗或違法用工。
***二***《勞動法》相關知識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並於1995年1月10日起施行。特種作業人員需要掌握的《勞動法》中的主要內容是:
1、第54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2、第55條:“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3、第56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三***《職業病防治法》相關知識
特種作業人員需要掌握《職業病防治法》中以下主要內容:
1、《職業病防止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2、《職業病防治法》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3、《職業病防治法》第13條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1***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3***生產佈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分開的原則;
***4***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5***裝置、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於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它要求。”
4、《職業病防治法》第28條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5、《職業病防治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6、《職業病防治法》第32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7、《職業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3***瞭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 業病防護措施;
***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 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5***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