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了風險代理合同可以反悔

  風險代理是指委託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委託訴訟代理,委託人先不預支付代理費,案件執行後委託人按照執行到位債權的一定比例付給代理人作為報酬。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風險代理的相關法律知識。

  

  案件背景

  離職數月後,一家公司仍拖欠我們22萬元工資。為維權,我們與一家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託風險代理協議》,約定由其指派律師作為我們的委託代理人,為我們提供一審和二審審理、執行全程的訴訟法律服務,代理費用以最終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金額的30﹪計算。此前,律師事務所只向我們表示無需先交付代理費,並沒有說明為什麼要簽訂風險代理合同的其它理由。提起訴訟後僅過了一週,在法官努力下,公司很快付清了全部欠薪。面對律師事務所只通過短期工作就獲取我們6.6萬元費用,實在於心不甘。請問:我們能反悔嗎?


  律師解答

  答:你們有權反悔。

  本案所涉風險代理合同違法。

  風險代理是指委託人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一種特殊委託訴訟代理,委託人先不預支付代理費,只是在案件執行後,按照執行到位債權的比例付給律師事務所一定費用作為報酬。

  如果敗訴或者執行不能,律師事務所將得不到任何回報;如果債權一旦執行到位,委託人將給予高額回報。《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婚姻、繼承案件;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卹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其中表明,風險代理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

  一是律師事務所已經履行告知義務,委託人仍然固執己見;

  二是必須不屬於所列四類案件範圍。

  結合本案,從律師事務所只是向你們表示過無需先交付代理費、並沒有說明為什麼要簽訂風險代理的其它理由上看,明顯意味著律師事務所沒有履行告知義務,你們也沒有堅持要求實行風險代理;你們向公司索要的是被拖欠的工資即勞動報酬,不符合規定要件。

  本案所涉風險代理合同無效。《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與之對應,本案風險代理合同的違法性,無疑決定了其從一開始便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你們自然有權拒絕支付高額代理費用,而只按政府指導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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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險代理的費用標準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辦理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卹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第十二條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第十三條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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