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保險代理合同範本
保險代理合同是 保險代理人與 保險人明確雙方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協議。保險代理合同是合同的一種。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平安保險代理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平安保險代理合同範文一
被代理人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許可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編號: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營銷服務部管理辦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及有關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保險個人代理事項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且乙方保證人在《履行保險個人代理合同保證書》上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_個月,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條甲乙雙方的關係為保險代理合同關係,不直接或間接構成勞動關係。
第三條甲方委託乙方在本合同授權範圍內為甲方代理保險業務。
第四條代理地域範圍
甲方授權乙方在甲方經營區域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市地區、州、盟_______縣市、區、旗代理保險業務。
第五條代理業務範圍
一甲方授權乙方代理下列保險業務按險種列明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代理保險業務的行為限於:
1.向客戶宣傳、介紹、推薦甲方提供的保險產品;
2.將投保人填寫的投保單及相關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並將甲方簽發的保險單、保險費收據等相關單證交付給投保人;
4.接受客戶諮詢;
5.甲方書面委託的其他事項。
三乙方不得處理下列事項:
1.簽發或批改保險單和保險費收據;
2.核保、核賠;
3.其他未經甲方書面授權的事項。
甲方:乙方:日期:
平安保險代理合同範文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理人身保險業務事宜,達成本合同,以茲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乙雙方基於本合同,形成委託代理關係:甲方委託乙方在授權範圍內代理人身保險業務,承擔該行
為產生的法律責任,乙方從事約定的代理行為,獲得甲方支付的代理費。
本合同的訂立並不直接或間接地構成甲乙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
第二條甲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規定,制定《中國平安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展業服務體系管理辦法及相關作業規定》下稱“基本管理辦法”,作為甲方對乙方管理的基本辦法。
乙方自願遵守基本管理辦法,並自願接受甲方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乙方作為甲方代理人,負有保護甲方資產、資源及權益的義務。
甲方資產、資源及權益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內容:
1. 享有所有權或其他合法權利的動產及不動產等有形資產;
2. 業務經營中積累的全部客戶資料;
3. 代理人隊伍;
4. 通過各種方式建立的業務渠道;
5. 通過各種資訊獲取的展業機會;
6. 電腦及網路系統儲存、處理的全部資訊資料;
7. 關於代理人管理、團隊建設、佣金支付、展業訣竅等各項制度或經營措施;
8. 商業祕密;
9. 享有著作權的各種培訓資料、行銷輔助品等;
10. 商標權、名稱權、CI及其他標識;
11. 其他形式的甲方有形資產、無形資產、資源或權益。
只有經過甲方的合法授權,乙方才可合理使用或利用上述甲方資產、資源及權益;乙方不得以非法侵佔、使用、竊取、洩露、擅自轉讓、唆使代理人解約及其他方式侵害甲方資產、資源及權益。
第四條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及乙方簽字之日起成立。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以乙方通過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並取得《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作為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
若乙方在本合同成立之前,為獲得保險代理從業資格,達到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
甲乙雙方之間形成培訓關係。在此培訓期間內甲乙雙方之間不構成任何直接或間接的勞動關係或者保險代理關係。
第五條本合同有效期三年。合同期滿前十五天,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未提出書面解約要求的,合同有效期自動
順延三年,可多次順延。第六條甲方向乙方核發《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之後,乙方方可開始從事保險代理行為。
1. 持有和使用經甲方製作或核准的展業資料,全面、忠實地向客戶解釋、說明甲方保險產品的內容和保險條款;
2. 認真、正確指導客戶填寫投保書,並將自己知道的或應當知道的可能會影響甲方承保及承保費率的有關客戶的情況,如實填寫《代理人報告書》,告知甲方;
3. 應按照準確、完整、安全、保密的原則,收集、記錄客戶資訊,並將客戶資訊真實、完整地提交給公司;
4. 代表甲方向與甲方訂立保險合同的客戶收取保險費,或向擬與甲方訂立保險合同的客戶收取保險費,並按甲方規定向客戶交付保險費預收收據;
5. 在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將代收保險費全部及時繳交給甲方;
6. 及時將投保單等相關投保檔案及客戶準確資料交甲方稽核;
7. 在甲方同意承保後,乙方應在收到甲方簽發的保險單正本後三天內將保險單送達客戶;
8. 按照甲方管理規定,向客戶提供與該保險合同有關的售後服務;
9. 其他經甲方授權的行為。
第七條代理合同期間,乙方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嚴格在甲方授權範圍
內開展業務。
乙方發生下述行為的,視為違反本合同義務,甲方有權依照本合同第二十條的規定追究乙方責任:
1. 誤導客戶:向客戶提供虛假資料或誤導性的宣傳說明,或曲意解釋保險條款、投保規則、保全規則,或擅自修改、變更投保書和保單資料、擅自提高、減低保險費率,私自篡改或曲意解釋產品說明書內容,誇大或承諾投資收益及分紅紅利,或誇大資金投資渠道、保險保障利益,向客戶隱瞞投資風險事實、投資帳戶保費分配方式、甲方向客戶收取的投資帳戶的各項費用及收取比例,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客戶投保選擇;
2. 代簽名:在投保書、金領建議書、客戶權益確認書、契約稽核函件、體檢報告書中的健康告知、各類疾病問卷、授權委託書、委託轉帳合同、保單回執及各類變更申請書等甲方規定需客戶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監護人本人親筆簽名的相關保險資料,非客戶本人親筆簽名、代客戶簽名或唆使他人代客戶簽名;
3. 冒名頂替體檢:協同客戶讓他人頂替體檢、偽造或修改體檢報告,或明知客戶頂替體檢不阻止且不告知甲方,或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找他人頂替體檢;
4. 強制或引誘客戶投保、唆使客戶退保、回佣、隱瞞猶豫期或阻撓客戶猶豫期退保;
5. 以甲方名義修改或變更保險條款,簽訂、變更、廢除任何保險合約,放棄甲方任何權利;
6. 除依本合同的規定或經甲方同意外,乙方代表他人墊付未曾真實收到的保險費;未收到客戶交付的任何保險費情況下,乙方將任何收款憑據、發票送交任何人或承諾收到保險費;
7. 阻礙客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影響甲方據以確定是否同意承保及承保費率的情況,或協同客戶隱瞞真相或明知客戶告知不實卻不如實宣告,或明知客戶不如實填寫投保、保全、理賠等甲方規定須如實填寫的單證卻不告知甲方,致使甲方或客戶利益受損,協同客戶提供不完整體檢病史,或隱瞞客戶提供的體檢病史,擅自更改客戶確認的投保或保全申請;
8. 提供或誘導客戶提供虛假資訊,如假證件,假電話,假年齡,虛假投、被保人關係,虛假病歷資料、虛假健康資料、虛假財務資料等,或偽造、篡改客戶資訊,違反限定範圍接觸、使用客戶資訊,以及洩露和倒賣客戶資訊;
9. 提供虛假個人資料,如假學歷、假身份證明、假擔保、隱瞞或偽造個人簡歷等;
10. 參與保險欺詐:擅自以甲方名義簽發保單,擅自修改、變更條款或與客戶簽訂附加合約;在事故發生後再接受客戶投保申請倒簽單;串通客戶參與制造假賠案,欺騙甲方;
11. 向客戶承諾給予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12. 接到客戶索賠通知後,不及時報告甲方,代表甲方承諾任何法律責任或清償責任;
13. 將自己招攬的業務不全部提交給甲方,為任何其他保險公司或代理公司、經紀公司承攬保險業務;
14. 滯留、挪用或侵佔客戶首期保險費、續期保險費、保全補費、甲方各類給付保險金、溢交保險費、解約金、保全變更退費、保單質押貸款款項等;
15. 提供給甲方的收據與提供給客戶的收據內容不一致;
16. 引誘甲方的任何投保人將保險合同或批註項下的保險合同取消、變更或減少,引誘其他代理人終止與甲方的保險代理合同;
17. 偽造、變造、轉讓《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或者《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書》;
18. 對甲方或其他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作出虛假或者誤導性陳述;
19. 利用行政處罰結果或者捏造、散佈虛假事實,詆譭其他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或者個人名譽;
20. 侵害本合同第三條所述的甲方各項資產、資源及權益;
21. 擅自制作使用有關甲方保險產品展業資料,向甲方及甲方授權的分支公司外的任何第三方購買並使用有關甲方保險產品的展業資料;
22. 對不同保險產品內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較;
23. 未獲得甲方書面同意前在任何刊物、新聞媒體、網際網路絡以及在任何場合下發表任何有關甲方的新聞、評論、廣告、通告、信函或檔案,使用任何有甲方名稱、標識的檔案、資料、圖片或電子媒體;擅自以甲方名義印製並散發保險資料,擅自刊登散發增員廣告,故意散播有損甲方形象的言論;在甲方職場內與他人爭吵,打架或參與打架,公然侮辱甲方員工、代理人或客戶、準客戶,與甲方合作單位發生衝突,損害甲方形象;未經甲方許可授權非甲方代理人招攬保險業務,擅自盜用甲方或他人名義對客戶進行誘騙投保;
24. 私下轉讓保單,致使客戶無人服務、導致甲方或客戶損失;
25. 在銷售過程中,未向客戶展示及提供產品說明書,使用未經甲方核准的建議書、產品說明書及其他展業資料;
26. 以欺騙、誘導的方式組織客戶參加說明會,或在客戶邀約行為中客戶已經明確拒絕後干擾客戶,或客戶明確拒絕投保後干擾客戶;
27. 以不正當手段爭搶業務、爭搶增員;
28. 為達不正當目的虛構事實,本人或挑唆他人對甲方員工、代理人、特約體檢醫院、定點醫院惡意投訴;
29. 惡意破壞公司職場內電腦、投影儀等辦公裝置以及其他固定資產等各項設施,偷竊、盜取或者故意損壞他人財物或者公物;
30. 推薦或銷售非平安的金融產品;
31. 以平安名義銷售或推薦非平安產品,包括代理和推薦非平安集團內專業公司所屬的產品及產品組合;
32. 基本管理辦法列明的乙方在代理活動中不能從事的其他行為,以及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其他規定的情形。
第八條乙方須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和基本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向甲方繳交保險費,除不可抗力或甲方的原因外,
乙方代收的首期、續期保險費、保全補費,應於收到後的24小時內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繳交給甲方,否則為滯留保險費。第九條甲方應按照基本管理辦法、甲方有關實施辦法及保監有關規定及時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1. 代理費為甲方按照基本管理辦法規定向乙方支付的各項佣金;
2. 在乙方經手的保險合同變更為另一新的保險合同的情況下,甲方將按照變更後的保險合同發放代理費,但若變更當年度原保險合同的代理費已經支付的,甲方不再支付該年度新保險合同的代理費;
3. 乙方在從事代理行為的過程中,發生客戶退保並投保新契約先承保後退保或先退保後承保,且退保與投保新契約符合基本管理辦法或公司制定的其他有關保險代理人管理的規章制度中關於契約轉換定義的,甲方僅對超出舊契約保費的部分核發代理費;
4. 猶豫期內,客戶退保導致乙方經手的保險合同被解除,甲方不支付該保險合同產生的代理費,若代理費已支付,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已領取的稅前代理費,並有權從乙方後續月份代理費用中扣除,同時需從乙方相應月份代理費中扣除被解除保險合同的工本費和被保險人體檢費,且該權利並不因本合同終止而喪失;
5. 猶豫期外,保險合同一旦被甲方解除包括客戶提出退保導致解除並退還已繳保費不包括僅退還保險合同現金價值,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將因該保險合同所已領取的稅前代理費退還甲方,且該權利並不因本合同終止而喪失;
6. 由於客戶未繳交保險費而致保險合同失效,其後由乙方經辦且在規定的時間內復效,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第十條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享有以下權利:
1. 有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基本管理辦法對乙方的代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檢查;
2. 有權依照基本管理辦法對乙方的業務情況進行考核;
3. 有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乙方參加以激勵展業意願及提升業務技能為目的的各項培訓包含以會議形式舉辦的培訓及早、夕會等;
4. 有權依照國家主管機關的要求或依市場變化、業務發展的需要制訂或修改基本管理辦法及甲方制定的其他有關保險代理人管理的規章制度,乙方應遵照執行;
5. 對乙方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合同約定而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在乙方的代理費及繳交的保證金中扣除,對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部分,甲方有權繼續向乙方進行追償;
6. 乙方自聘人員在其協助乙方管理過程中,對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7. 若甲乙雙方對乙方代理行為是否超越代理許可權或因客戶投訴產生爭議,甲方有權暫停支付該筆代理業務的代理費直至該爭議解決。
第十一條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承擔以下義務:
1. 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約定的代理費專案及支付時間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2. 向乙方提供開展代理業務必要的培訓支援;
3. 向乙方無償或有償提供開展代理業務必需的資料、單證。
第十二條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享有以下權利:
1. 在甲方授權範圍內從事保險代理活動不受非法干預;
2. 依據基本管理辦法及甲方有關實施辦法獲取代理費;
3. 依據基本管理辦法及甲方有關實施辦法參加業務技能考核,獲得業務級別晉升;
4. 參加甲方組織的各級各類業務競賽並依據結果獲得獎勵。
第十三條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承擔以下義務:
1. 按照《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儲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於單個被保險人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0萬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萬美元以上且以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甲方委託乙方確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係,核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檔案,對投保書上填寫的身份證號碼進行核對,並在收取上述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檔案的影印件或者影印件後,將影印件或者影印件交接至甲方指定工作人員。
2. 遵守基本管理辦法及甲方制定的其他有關保險代理人管理的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品質管理、活動管理、業務流程、業務培訓、業務技能考核體系、財務管理等,接受甲方的管理監督;
3.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和基本管理辦法的規定,按時參加甲方組織的以激勵展業意願及提升業務技能為目的的各項培訓包含以會議形式舉辦的培訓及早、夕會等。
4. 依法納稅,並同意甲方代扣代繳相應款項;
5.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乙方自願一次性繳交保證金 元;
6. 乙方自行聘用他人協助管理,或者自行將客戶管理等相關工作委託或者外包給他人時,應當明示不屬於甲方招聘行為,乙方自聘人員在其協助管理過程中,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四條乙方達到基本管理辦法要求的標準,成為主管,除承擔本合同約定的代理人各項責任及義務外,還
應承擔以下管理責任:
1. 履行基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各級展業主管的管理職責;
2. 轄下業務人員含本人發生本合同第七條所列的各種行為或發生基本管理辦法中關於品質、過失行為管理所述的各種違規行為時,按基本管理辦法規定承擔管理責任。
第十五條乙方承諾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甲方的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技術資訊、經營資訊、客戶資料。
乙方同時承諾對甲方所有客戶的個人隱私及財產、業務、家庭情況等有關資料保守祕密。乙方的保密義務在本合同終止後仍然有效。
第十六條乙方承諾提供的《申請保險代理業務登記表》、擔保書、健康告知及身份證、學歷證等真實可靠,
並對上述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乙方同時承諾無犯罪及其他不良刑事記錄。
乙方授權甲方為核實上述承諾的真實性而進行必要的查詢、收集、提供本人的資訊。
甲方對上述資訊負有保密義務,並採取各種措施保證資訊保安。
第十七條乙方同意並在此宣告甲方有權以檔案或書面通知等形式調整和修改下述內容:
1. 基本管理辦法及甲方其他有關保險代理人管理的規定及制度;
2. 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費專案、標準;
3. 乙方代理的業務區域和保險產品;
4. 乙方向甲方交納的保證金數額;
5. 根據監管要求、業務發展或保險市場變化,確需調整的其他專案。
乙方承諾遵守和執行上述經甲方調整與修改後的內容。
第十八條本合同在以下情況終止:
1. 法定終止:
①本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沒有順延的;
②乙方身故或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的;
③因不可抗力致使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的。
2. 協商終止: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簽訂書面協議,可提前終止本合同。協議書籤訂之日為合同終止日。
3. 單方面解除:
①有下列情形或事件之一發生時,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a. 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給甲方財產或名譽造成損失的;
b. 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及國家行政管理部門頒佈的有關規章制度的;
c. 乙方被保險監管機關收回或吊銷《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
d.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或從事了第七條規定的各種行為;如乙方為主管的,違反了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
e. 乙方在業務考核中沒有達到基本管理辦法規定的繼續代理甲方業務所需的最低業務標準的:f.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給甲方造成損失的。
②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義務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③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單方面解除《保險代理合同書》的,自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書送達到對方營業場所即視為送達對方,本《保險代理合同書》效力即終止。
4. 儘管本合同中約定了甲、乙雙方各自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但不意味著甲、乙雙方放棄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10條享有的法定的任意解除權。
5. 因國家法律法規、國家行政管理機關相關規定,甲方停止在本合同約定的業務區域營業的,甲乙雙方同意本合同隨即自行終止,無需另行通知。
第十九條自本合同終止之日起:
1. 甲乙雙方的委託代理關係終止,乙方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保險代理活動;
2. 乙方無權再依據本合同和基本管理辦法獲得代理費;
3. 本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乙方應按照基本管理辦法和甲方其他有關保險代理人管理的規定及制度,辦理交接手續,並歸還甲方如下檔案、物品:
①空白的、任何已簽署或作廢的投保單;
②甲方已簽發但乙方尚未送達客戶的人身保險單;
③已收取但尚未繳交甲方的保險費;
④空白或任何其他已作廢的保險費預收收據;
⑤《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書》;
⑥應歸還甲方的其他款項、單證、資料及財物。
4. 乙方身故或被依法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的,由乙方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理交接手續。乙方無配偶、無直系親屬或配偶、直系親屬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由乙方擔保人辦理交接手續;
5. 甲方應在乙方辦理完交接手續之日起六十日內,無息一次性歸還乙方繳存的保證金;
6. 乙方如不遵守本條第3、4款的規定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在乙方的代理費及繳交的保證金中扣除,對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部分,甲方有權繼續向乙方進行追償;
7. 本合同終止後乙方未在5個工作日內將《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交回給甲方的,甲方有權在乙方繳納的保證金中扣除執業證登報成本費;
8. 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單方面解除合同的,甲方對乙方不再委託,且甲方可視情況報請中國保險監
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吊銷乙方持有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違約責任及追償
1. 甲乙雙方均應嚴格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意一方違反本合同義務的,守約方均有權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2. 甲方超過規定的時間向乙方支付代理費,每日應按照代理費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滯納金。非因甲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及時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的,甲方不受本款約束;
3. 乙方滯留保險費的,每日按應繳保險費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滯納金;乙方滯留保險費達到或超過七個工作日的,甲方除追扣乙方滯留款項本息、滯納金,解除本合同外,同時報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弔銷乙方《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 乙方如從事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各種行為,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具體違約金額依照基本管理辦法規定;
5. 乙方作為主管違反了本合同第十四條規定,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並進行業務級別降級,具體違約金額依照基本管理辦法規定;
6. 乙方越權代理或違反本合同義務,給甲方或客戶造成財產損失的,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如該經濟責任確應由甲方先行承擔的,甲方有權在乙方的代理費及繳交的保證金中扣除;對不足彌補損失的部分,甲方有權繼續向乙方進行追償;
7. 合同一經終止,乙方不得從事以下行為,否則甲方有權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吊銷乙方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在乙方的代理費及繳交的保證金中扣除;對不足彌補損失的部分,甲方有權繼續向乙方進行追償;
①乙方洩漏任何甲方商業祕密及客戶的個人隱私及財產、業務、家庭情況等有關資料;
②乙方從事招攬誘致任何甲方客戶將契約或批註項下的保單取消、修訂或減少的行為;
③乙方以任何方式誘導、唆使甲方的其它保險代理人申請解除與甲方的《保險代理合同書》。
8. 乙方違反本合同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擔保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9. 甲乙雙方基於本合同享有的對對方的追償權及違約金請求權,不因本合同終止而喪失。第二十一條其他事項
1.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基本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果本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或規章制度有變更,按變更後的法律法規或規章制度執行;
2.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後,做出書面補充規定。補充規定經甲方加蓋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且乙方簽字後方為有效。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 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4.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甲方和乙方簽訂的原《保險代理合同書》自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增加、刪減或以其他方式對條款做出任何修改。第二十三條釋義
1. 客戶:單指或合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2. 直系親屬: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3. 展業資料:乙方展業中使用的有關甲方保險產品的各類印刷品、電子文件、音像製品、軟體等,包括產品說明書、三摺頁、產品彩頁、保險建議書、客戶權益確認書、保單條款、投保單等;
4. 回佣:乙方將代理費部分或全部返還給客戶;
5. 猶豫期:客戶簽收保險單次日起10個自然日內;
6. 主管:指乙方達到甲方基本管理辦法要求的標準,除代理相關保險業務外,還負有管理團隊責任並獲得管理利益;
7. 甲方營業場所:甲方授權乙方代理保險產品的行政區域對應的甲方分支公司的區域拓展部或區拓管理室;
8. 乙方營業場所:甲方授權乙方代理保險產品的行政區域對應的乙方所在的甲方營銷服務部或展業單位;
9. 甲方書面同意:指經甲方加蓋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後的書面表示。
甲方委託人名稱:
地址: 電話: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代理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格證書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所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簽訂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此份為甲方公司留存。
平安保險代理合同範文三
債權人甲方:_________
保證人乙方:_________
乙方詳知甲方與代理人_________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的《保險代理合同》的各項內容,自願為該《保險代理合同》提供擔保。經甲方審查,同意乙方作為保證人。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約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乙方提供保證擔保的範圍為代理人_________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保險代理合同約定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包括損害賠償金及其利息和因此發生的各種費用。
三、甲方與代理人變更保險代理合同的內容,包括自動順延保險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須承擔保證責任。
四、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償。
五、甲乙雙方可協議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七、因本合同產生的爭議,雙方可依達成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和代理人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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