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賠中的預期可得利益是什麼
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物質或者非物質的利益,那麼你對工程索賠中的預期可得利益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預期可得利益的相關法律知識。
工程索賠中的預期可得利益
一、預期可得利益索賠的法律依據
所謂“預期可得利益索賠”,是指因為發包人或承包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施工合同致使另一方本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增值的利益不能實現和取得,承包人或發包人向違約方提起的賠償損失主張。
《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該規定為合同一方進行預期可得利益索賠奠定了法律基礎。
二、承包人預期可得利益索賠的幾種情況
1、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有關條款,因發包人原因引起的合同終止,包括髮包人拖欠進度款,承包人停止施工,且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的;或者是因發包人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承包人經預通知後有權解除合同。在上述情況下,承包人除了可索賠已完工程價款、退場費用、已付貨款及退貨費用外,還可索賠合同解除給其造成的損失,包括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
2、承發包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未採用示範文字的,承包人可以依據《合同法》第94條及《民法通則》第115條的規定,在發包人出現"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及"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等情形時,解除合同並要求發包人賠償包括預期可得利益在內的損失。
3、發包人單方面刪除合同工作,如住宅樓單體等單位工程、裝修等分部工程、門窗等分項工程,發包人指令承包人不再施工,或指令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承包人可要求發包人賠償預期可得利益。
三、承包人進行預期可得利益索賠時應注意的事項:
1、避免輕易放棄索賠預期可得利益的權利。對於投標檔案規定的"合同終止時承包人的索賠僅限於直接損失"等苛刻條款,或是避免輕易應允,或是在簽訂合同後一年之內請求法院或仲裁庭撤銷。
另外,避免在簽署有關合同終止、合同工作刪除的協議、結算書等檔案時放棄這項權利。
2、最好在簽約前的適當時機書面告知發包人承包該項工程的利潤。不事先告知預期利潤,承包人在索賠時要確定預期利潤就很困難了。
3、把在握索賠時機的同時,不要因錯過了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
4、聘請專業律師作為索賠顧問。既熟悉法律、又熟悉工程交易習慣和工程造價的專業律師在承包人預期可得利益索賠中,能夠發揮較大的作用。
四、預期可得利益索賠須符合預見性規則
也有發包人進行"預期可得利益索賠"的。發包人多以承包人承建工程存在質量缺陷影響其使用功能為由提出索賠,索賠額包含建築物使用後的預期收益。
該部分可得利益損失能否獲得支援,還要受法定"預見性規則"的限定。《合同法》第113條同時規定,因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預期收益索賠能否全額獲得法律支援,還要看是否超出違約方在訂立合同之初所能夠預見到的違約損失限額內,是否在法定"可預見性"範圍內。
法定"可預見性"標準充分保證了承包人因違約而承擔損害後果與其在訂立合同時能夠合理估計將要承擔的風險相一致。
在施工質量不符合約定情況下,作為承包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一般應按照《合同法》第281條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處理,即因施工單位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
施工單位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單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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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可分約定賠償和法定賠償兩種。約定賠償優先於法定賠償。
1、約定賠償指損失額的計算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的計算方法產生。
2、法定賠償指損失額的計算沒有上述約定時由法院根據案情依法確定。
2.1生產利潤損失
這類損失多與生產裝置的原材料的買賣合同有關,這類損失可根據所延誤的生產期限與可比利潤率來計算。
2.2經營利潤損失
這類損失多與承包、租賃合同及勞務、服務合同等相關,這類損失一般可參考受害人前期經營的平均利潤狀況。
2.3轉售利潤損失
這類合損失一般為轉售合同與原合同價款的差額,再扣除必要的轉售成本。當然此處的轉售合同必須在違約發生之前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