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可以轉股的債券

  債轉股,是指國家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銀行的不良資產,把原來銀行與企業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間的控股***或持股***與被控股的關係,債權轉為股權後,原來的還本付息就轉變為按股分紅。你知道到什麼債券可以轉股嗎?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債轉股的相關法律知識。

  可以轉股的債券

  1、轉股債券有什麼特點?

  與普通債券相比,轉股債券更具流動性、變現性和靈活性,其基本特點表現為:

  ***1***可以持有債券直至償還期滿;

  ***2***可將購買的轉股債券在市場上賣出;

  ***3***可以轉換並持有股票;

  ***4***轉換成股票後即可上市流通。


  2、什麼樣的債券可轉股

  什麼樣的債權可轉為股權,這是所有擬實施“債轉股”的企業,應當十分清楚的,決不能認為所有的債權都可以轉股權,將可實施的“債轉股”範圍與不可實施的“債轉股”範圍相混淆。

  比如錯誤認為向銀行所借的貸款,未作出分割的兩方或兩方以上共有債權等,也能轉為股權。

  根據《公司法》中對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條件要求為可評估和可轉讓,《辦法》第三條對可轉為股權的債權進行了限定,僅為三種:

  ***一***合同之債:“公司經營中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產生的合同之債轉為公司股權,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可轉為股權的合同之債須滿足兩個條件:一為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非合同之債,如果經法院的裁定文書或判決文書的確認,也可以轉為股權。

  ***三***和解協議確定的債權:“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

  《辦法》第四條還規定了多人之債的處理方式:“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

  也就是說,在作出債轉股的決議之前,債權人必須先把債權分割清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債權轉股權須經批准的,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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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轉股的優勢特點

  資本活性

  它把銀行不良資產盤活,把銀行不良資產分離出去,轉為企業的股權,這樣,就可大力提高銀行的信用地位,從而搞活銀行的資金。通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參與企業管理,促使企業重組,改變單一的國有資本,增加國有資本的活性。

  經營監督

  在我國,資本市場不發達,國有企業資金嚴重依賴銀行貸款,但銀行的債權人地位使得銀行無法約束企業的行為。當前,存在一個突出現象是,銀行的債權糾紛由於種種原因在法院很難取得勝訴,即使取得勝訴,也無法執行實施。實行債權轉股權後,國家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或股權受讓方取得對企業的監管權,就能增加對債務企業的約束力度,防止企業經營行為短期化,保障銀行權益。

  減輕負擔

  減輕國有企業負擔,有利於實現國有企業脫困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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