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蓋章簽字需要注意些什麼事項

  蓋章即加蓋印章。在簽訂合同時,一般都需要蓋章和簽字,才會具有法律效力,還需要注意以下的事項。下面是合同蓋章簽字需要注意的事項的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蓋章簽字的注意事項

  蓋章和簽字的注意事項

  投標檔案封面或扉頁、投標函未加蓋投標人印章;或未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由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但未隨投標檔案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權委託書原件都屬常規錯誤,檔案封裝之前一定要認真檢查。

  儘管不是所有的合同上都加蓋印章,但蓋章合同畢竟是多見的,特別是在書面合同中,蓋章問題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所謂蓋章,是指合同當事人經過協商,在達成的書面合同上各自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合同蓋章具有重要的作用

  對合同當事人而言,合同上加蓋印章,表明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要約、承諾階段的完成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從而標誌合同經雙方協商而成立,並對當事人雙方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基於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合同法》第32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

  既然蓋章是合同成立的標誌,那麼,對受訴法院而言,各方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上蓋章是人民法院判定該合同是否已經有效成立的重要證據。

  一般說來,某個合同一旦由雙方當事人加蓋印章,當事人將不必另行舉證證明合同已經成立,由此產生的後果便是法官將不對合同是否成立進行審理,法官將基於這一法定事實直接判定當事人義務的履行情況,而且,法官斷定是非、分清責任也將主要依據蓋有印章的合同,反之,合同未蓋章,法官將要對合同是否成立展開調查。

  由此可見,合同蓋章問題是一個關涉當事人切身利益的大問題。實事求是地講,在合同法理論中,合同蓋章問題是一個再簡單不過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條、第35條、第37條對此做了明確規定,然而,就是這樣一個理論上看似簡單的問題,在實踐中卻引發了許多糾紛,在審判實踐中,一方當事人基於種種原因在草擬好的合同上拒絕蓋章的事例是屢見不鮮的。

  合同蓋章簽字注意的細節

  1、蓋章時要加蓋騎縫章。

  2、蓋章要與訂立合同的主體相符。通常會出現,合同當事人一欄與蓋章主體不同。這將給合同的履行,主體的確定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3、簽字時最謹慎的方法,是頁籤,即在每一頁的空白處簽字。

  4、簽字時最好用藍黑色的墨水,易於分辨是否是原件。有當事人習慣用炭素墨水,以為利於長年儲存。對於一般的合同而言,不存在這樣的問題。當原件與影印件發生分辨困難時,才是真正的麻煩。

  5、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時起成立。因此,並非必須簽字同時蓋章合同才成立,只需其一即可。一般訂立合同時當事人都要同時簽字並蓋章,雖不必要,但應當說是有利而無害的。在簽字人無權代表或無權代理時,有蓋章便不會影響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條件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法。商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法。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法。實際上由於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

  公司簽訂合同的幾種情況

  1、只有單位蓋章,無人代表公司簽字。因為一個單位的行政公章、合同章能夠完全代表一個公司,所以一份合同或協議,有公司蓋章就足以認定為公司的真實意思。這裡的印章應該是在公安機關申請刻制並經備案的印章,如果是私刻的印章,原則上不能代表公司,同時對公章的私刻人和使用人要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對被誤蓋或他人偷蓋公章的合同,人民法院一般也是採用“認章不認人”的原則來判定合同的效力,因此,任何單位對印章要嚴格監管,以免一次小的錯誤給自己單位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2、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無單位蓋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依此理解,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未蓋章的合同似乎並未成立。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條、第50條分別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由此可見,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職權,一般應當視為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其代表行為有效,其以法人名義對外作出的行為應由法人承擔責任,而加蓋公章並非合同成立的必備條件。因此,雖然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未加蓋單位印章,只要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相關注冊登記上作了登記,對外就具有公示力,其代表單位簽訂相關合同與協議的行為理應視為單位的行為,單位應對此承擔民事責任。

  3、只有部門負責人簽字,無單位蓋章。一般來說,單位的部門負責人都是由公司內部任命,不在註冊登記資訊中顯示,因此也不具有對外公示效力,部門負責人的簽字行為不能當然代表單位。如果在必要時需要讓其簽字行為對第三人生效,必須有特別授權,即單位應為其出具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其辦理的事務、許可權範圍、許可權的截止時間等並加蓋單位印章,簽約對方應留存該授權委託書作為合同的附件,這樣其簽字行為才合法有效。

  4、既有單位蓋章,又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這樣的合同或協議簽約形式有效。

  5、既有單位蓋章,又有部門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字。這樣的合同或協議簽約形式有效。

  6、沒有單位蓋章,也沒有任何人簽字。實踐中可能會遇到這種情況,雙方雖然擬好了合同並相互傳遞認可,但都沒簽字或蓋章,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另一方接受了對方的履行,那麼這個合同也理應成立並生效,只是該合同的生效其實並非基於書面合同本身,而是基於雙方的履約行為而產生。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合同或協議雙方或多方可以自由約定合同或協議的生效條件,包括只蓋章或只簽字,蓋章加簽字,簽字加授權書等等。當事方不僅可以約定簽約形式作為生效條件,也可以約定某種期限或某種特別情況作為生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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