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管轄有哪些內容
裁定管轄是對法定管轄的補充和變通,它既可以彌補法定管轄的不足,又可以解決因管轄問題發生的爭議,以便適應司法實踐中複雜多變的情況。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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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送管轄
移送管轄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本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的,依照規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制度。
1、移送管轄必須具備的條件:
***1***受訴法院已經依法受理了該案件。
***2***受訴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或是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經在先立案了。
***3***受訴法院認為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有管轄權。
2、移送管轄的例外:
***1***無管轄權的法院已經對案件進行了實體審理,而當事人又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不必移送管轄,由受案法院繼續審理。
***2***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在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
***3***根據管轄權恆定原則,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起訴後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政區域變更的影響。
注意:移送管轄只能移送一次。
二、指定管轄
1、在移送管轄的場合,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如果認為自己對案件沒有管轄權,不得再自行移送,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
3、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三、管轄權轉移
管轄權轉移是指經上級法院的決定或者同意,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法院轉交給下級法院,或者由下級法院轉交給上級法院。也就是說管轄權的轉移包括向上轉移和向下轉移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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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定管轄之原因劃分
依照定管轄之“原因”的不同,管轄權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法定管轄:依照法律規定所取得的管轄權。
合意管轄:本於當事人之合意而使特定法院取得管轄權。
應訴管轄:由於被告之應訴行為使原無管轄權之法院取得管轄權。
指定管轄:法院的管轄權是基於上級審所為之裁定而取得。
依定管轄之標準所為之分類
依照定管轄之“標準”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土地管轄:以土地區域範圍做為標準,而使特定法院取得管轄權。
審級管轄 ***職務管轄***:依照各級法院各自掌理之審判職務的不同而使特定法院取得管轄權。
事務管轄:法院取得管轄權之標準乃是依照該訴訟之性質***訟爭金額之多寡、案件的嚴重程度...***而決定。
依管轄之強制性所為之分類
按照該管轄權之強制性,可以做出以下的區別:
專屬管轄:就特定訟爭事件僅特定法院具有管轄權,並排除其他法院管轄,不容許當事人任意變更管轄法院。
任意管轄:當事人可以決定由哪個法院管轄該訟爭案件。
管轄權異議
1、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應當在接到法院應訴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2、法院應當做出書面裁定,送達各方當事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有權在裁定送達後5日內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