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有什麼適用的情況

  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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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繼承也稱無遺囑繼承,是指依據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範圍、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將遺產分配給合法的繼承人,在日常生活中具有下列幾種情況的,應當適用法定繼承:

  ***1***被繼承人生前未立有遺囑;

  ***2***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3***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4***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

  ***5***遺囑無效或遺囑部分無效所涉及的遺產;

  ***6***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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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法定繼承是主要的繼承方式。法定繼承有以下特徵:

  第一,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的補充。法定繼承雖是常見的主要的繼承方式,但繼承開始後,應先適用遺囑繼承,只有在不適用遺囑繼承時才適用法定繼承。因而,從效力上說,遺囑繼承的效力優先於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對遺囑繼承的補充。

  第二,法定繼承是對遺囑繼承的限制。各國法律雖都承認遺囑繼承的優先效力,但也無不對遺囑繼承予以一定的限制。例如,許多國家的法律都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特留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因此,儘管遺囑繼承限制了法定繼承的適用範圍,但同時法定繼承也是對遺囑繼承的一定限制。

  第三,法定繼承中的繼承人是法律基於繼承人於被繼承人間的親屬關係規定的,而不是由被繼承人指定的。從這點上說,法定繼承具有以身份關係為基礎的特點。

  第四,法定繼承中法律關於繼承人、繼承的順序以及遺產的分配原則的規定是強行性的,任何人不得改變。

  第五,法定繼承具有法定性,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遺囑並存。

  繼承順序

  適用法定繼承時,依照下列規則分配遺產:①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法》第10條***。②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繼承法》第13條***。

  第一繼承人

  配偶

  合法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同居關係的雙方、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雙方互不享有繼承權。

  須注意:①配偶一方在離婚訴訟中死亡的,另一方仍為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②被宣告死亡人***若於判決宣告時並未自然死亡***於判決宣告之後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決尚未撤銷,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繼承權。

  父母

  父母包括被繼承人的生父母、養父母和形成扶養關係的繼父母。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須注意:生父母對被他人收養的親生子女不享有繼承權。

  子女

  包括被繼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須注意:①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②養子女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養子女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以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適當分得生父母的遺產。

  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無論其是否再婚,均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名為養孫子女的養子女

  名義上為養孫子女,實際上屬於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的,該“養孫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代位繼承人

  代位繼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參與繼承,當然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胎兒

  胎兒的父親死亡,給胎兒保留應繼份額的時候,胎兒的地位相當於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不過,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胎兒的應繼份由其父親的繼承人繼承。

  第二繼承人

  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亦屬“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才能互為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

  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繼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蔘與繼承。

  須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時:①孫子女、外孫子女不屬於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由其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蔘與繼承;②其父母先於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也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而是以“代位繼承人”的身份參與繼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當於第一順序繼承人。

  遺產分配

  根據《繼承法》第13條規定,法定繼承人對遺產的分配份額,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1.原則上,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平分”遺產;但是,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經過協商,允許“有人分的多,有人分的少”。

  2.特殊情形特殊處理:①基於對弱者一貫同情和照顧的立場,對於生活有特殊困難並且缺乏勞動能力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多分;②作為激勵機制,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繼承人,“可以”多分;③作為事後懲罰,對於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卻不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的法定繼承人,“應當”不分或者少分。[4]

  3.法定繼承人以外的遺產取得人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