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如何認定合同成立的時間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也即主體對合同的基本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合同的生效則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為使其具有法律所賦予的約束力而產生的效力。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合同成立的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成立的時間的認定
1、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了承諾,但因其他原因導致承諾到達遲延
根據《合同法》第29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即是說,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了承諾,但由於其他原因***如由於郵政部門傳遞信件遲延***而導致承諾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在此情況下,如果要約人沒有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而不接受該承諾,則承諾應視為有效,承諾生效時間按承諾通知實際到達要約人的時間確定。
如何確定承諾是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發出的,就要根據要約的方式來確定承諾發出的時間。如果要約是以信件或者電報發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法條連結:《合同法》第24條: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2、電文合同以到達時間為準
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如果要約人指定了特定系統接受資料電文的,則受要約人的承諾的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要約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3、對話承諾以收到承諾通知為準
以直接對話方式作出承諾,應以收到承諾通知的時間為承諾生效時間,如果承諾不需要通知的,則受要約人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以行為的方式作出承諾,一旦實施承諾的行為,則應視為承諾的生效時間。如果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則應以雙方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的時候,才為承諾生效時間。如果合同必須經批准或登記才能成立,則應以批准或登記的時間為承諾生效的時間。
4、需要簽訂確認書的情形
通常情況下,承諾到達要約人時合同即告成立,但有時,當事人在磋商中會提出以一方或雙方簽訂最終的確認書合同才能正式成立合同。《合同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確認書實際上是與承諾聯絡在一起的,雙方達成協議以後,一方要求以其最後的確認書為準,這樣他所發出的確認書實際上是其對要約所作出的最終的承諾。
可見,確認書是承諾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判斷是否作出承諾的要素。如果一方在通過信件、資料電文等方式訂約時,提出要以最後的確認書為準,那麼,在其未發出確認書以前,雙方達成的協議不過是一個初步協議,對雙方並無真正的約束力。因而在正式承諾以前的任何階段,訂約當事人均可提出要求籤訂確認書,而不受初步協議的拘束。
雙方在達成初步協議以後,一方違反已達成的初步協議,不簽訂確認書是有過錯的;並因其過錯使訂約的另一方遭受了信賴利益的損害,則有過錯的一方應負締約過失責任。如果承諾人在已作出承諾以後,又提出簽訂確認書的問題,那麼實際上是要推翻或否認已經成立的合同,所以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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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與合同訂立的相關聯絡
合同的訂立與合同的成立是既有聯絡又有區別的:合同訂立是合同成立的基礎和前提,沒有合同的訂立,也就不會有具體合同的成立;合同訂立是當事人為訂約而進行相互協商的全過程,而合同的成立僅是締約當事人達成合意的狀態;合同的訂立可有合同成立與不成立兩種後果,而合同成立僅是合同訂立的積極後果。《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可見,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雖為不同的概念,但兩者是密切聯絡的。
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的基礎,具有重要的作用:
***1***合同的成立旨在解決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合同成立是合同訂立過程的成功結果。如果合同不成立,合同訂立失敗,不發生具體合同,也就無所謂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等問題。
***2***合同的成立是認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條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會發生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如果合同沒有成立,當然也就談不上合同的效力。
***3***合同的成立是區分合同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誌。合同訂立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即訂約失敗,造成他方損失的,過失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因合同關係尚不存在,這種賠償責任只能屬於締約過失責任。只有在合同成立後,因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一方違反合同的,才會發生合同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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