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承兌匯票可以用來抵債嗎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承兌匯票是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商業承兌匯票按交易雙方約定,由銷貨企業或購貨企業簽發,但由購貨企業承兌。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商業承兌匯票的相關法律知識。
?
案情回放:
四冶上海分公司作為付款人和承兌人於2013年11月28日出具1張號碼為XXXXXXXX的商業承兌匯票,匯票記載出票金額100萬元,收款人為年豐公司,匯票到期日2014年5月27日。同日,四冶上海分公司出具公司保函,稱其因貿易結算向年豐公司開出前述商業承兌匯票,其承諾在該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日以銀行貼現比例兌付,票據最終受益人為票據到期持有人,如其到期拒付,持票人可向出票人所在地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以維護票據到期持有人的合法權益。2014年5月29日,四冶上海分公司向年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伯華出具授權書,授權王伯華負責四冶上海分公司建築工地建材採購等相關事宜,授權書有效期自2014年5月29日至2015年5月28日。
王伯華曾因經營所需向上海漢淮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漢淮公司***法定代表人陳煥川借款40萬元。為歸還欠款,王伯華***甲方***與陳煥川***乙方***於2014年1月9日達成備忘錄,約定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兌換號碼為XXXXXXXX、金額為100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甲方歸還乙方借款40萬元由票款內先行扣除,乙方收票後於2014年1月18日前支付甲方現金40萬元,匯票到期日甲方支付乙方利息補貼20萬元,利息補貼可以視甲方屆時先行現金兌票行為作月息4萬元按月數退回。備忘錄達成後,年豐公司將前述匯票背書轉讓給漢淮公司,並向漢淮公司交付了前述公司保函。陳煥川於2014年1月9日向王伯華支付2萬元現金,於2014年1月21日通過其妻曹美秀賬戶向王伯華支付38萬元。
上述商業承兌匯票到期後,因未能及時前往銀行要求承兌付款,致使漢淮公司至今未能收到匯票等額款項,漢淮公司起訴要求四冶上海分公司以及四冶公司向漢淮公司支付匯票款100萬元及由此產生的利息損失***從起訴之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以100萬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爭議焦點:
漢淮公司是否享有票據權利,能否向出票人四冶上海分公司行使票據追索權?
一種觀點認為:漢淮公司作為票據的合法持有人,理應享有票據權利,也當然的可以行使票據追索權;
另一種觀點認為:四冶上海分公司向年豐公司出具匯票是委託年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伯華採購鋼材,王伯華將匯票用於個人民間借貸顯然不是合法情形,原告取得匯票存在惡意和重大過失,且漢淮公司與年豐公司並無真實交易,漢淮公司沒有支付對價,不能取得票據權利。
名律點評:
被告四冶上海分公司簽發的商業承兌匯票形式完備、要素齊全,為有效票據。票據作為流通證券具有流通性,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年豐公司作為係爭匯票的收款人在匯票中籤章將匯票權利背書轉讓給原告,該背書轉讓行為合法有效,四冶上海分公司作為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即四冶上海分公司對原告的抗辯因年豐公司的背書轉讓行為而切斷。係爭匯票載明的到期日為2014年5月27日,原告作為持票人應自匯票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本案中原告雖未按照上述期限提示付款,但係爭匯票仍在票據時效內,原告之票據權利並未喪失。原告作為持票人在票據時效內向四冶上海分公司主張權利,四冶上海分公司作為付款人仍應對原告承擔付款責任。四冶上海分公司是四冶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四冶公司承擔。
相關知識:
商業承兌匯票的申請條件:
1.商業承兌匯票貼現申請人須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部門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2.貼現申請人與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間有真實、合法的商品、勞務交易關係,能夠提供相應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稅發票
3.要求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的交易合同必須是合法且要素齊全,即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必須符合《票據法》[2] ,符合制度規定的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背書、承兌的條款要求,匯票上沒有“不得轉讓”和“質押”等字樣
4.在貼現行開立存款帳戶
5.貼現申請人經濟效益及資信情況良好
6.銀行要求滿足的其他條件
申請資料:
1.經年檢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程式碼證、貸款卡原件
2.背書連續、要式完整且未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
3.交易雙方簽訂的真實、合法的商品或勞務交易合同原件,或其他能夠證實商品或勞務交易關係真實性的書面證明
4.與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原件
5.上年度及近期財務報表,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還需提供保證人上年度及近期財務報表
6.貼現行認為需提交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