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委託代理合同標準模板

  民事委託代理合同中委託人的主要義務包括支付律師費、差旅費、敘述案情、提供證據、配合代理人調查等;代理人的主要義務包括完成委託代理事項、積極參與訴訟活動、向委託人提示法律風險、出具法律意見、保守委託人祕密等,對於民事委託代理合同你還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民事委託代理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民事委託代理合同範文一

  委 託 方: 以下簡稱甲方

  電 話: 住 址: 受 託 方:XXXX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甲方因與 民事糾紛一案,委託乙方提供律師代理服務,訂立如下合同,雙方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 律師作為上述糾紛的一審訴訟代理人,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五條所約定的服務內容;

  第二條 根據雙方約定,乙方的代理許可權為下列第 項:

  1、一般代理;

  2、特別授權具體許可權詳見訴訟委託書。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必須如實陳述案情,及時、真實、詳盡地向乙方提供與委託事項有關的證據材料,並承擔因違反本款而產生的不利後果之責任;

  2、及時交納訴訟費、鑑定費、公證費、查檔費、異地辦案差旅費等費用,因甲方延誤交納而產生的不利法律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3、按本合同第六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用。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1、積極、負責地為甲方解答法律諮詢,努力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2、按本合同第五條所約定的服務範圍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第五條 乙方提供法律服務內容以括號中畫“√”選中為準:

  1、案件開庭之前的調查取證; 【 】

  2、參加法庭審理; 【 】

  3、參加法庭審理之外的調解; 【 】

  4、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 】

  5、代為起草上訴狀; 【 】

  第六條 代理費用及支付方式:

  根據《XX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暫行》[2006]258號之規定,並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同意按如下第項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及其他辦案費用,以保證乙方的代理工作正常進行:

  1、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一次性支付代理費 元;

  2、自本合同簽訂時,甲方先期支付代理費 元,待一審法律文書含當事人自行達成的調解協議製作完畢後三日內,甲方另按起訴狀中所列爭議標的額的 %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甲方先期支付的代理費可以從中扣除;

  3、自本合同簽訂時,甲方先期支付代理費元,待一審法律文書含當事人自行達成的調解協議製作完畢後三日內,甲方另按起訴狀中所列爭議標的額的 %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甲方先期支付的代理費不予從中扣除;

  第七條 甲方因律師過錯提出終止委託關係的,乙方應當退還預收的全部律師代理費。非因律師過錯而終止委託關係的,乙方所收取的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乙方因甲方過錯或所提要求超出合理範圍而終止委託關係的,乙方應當退還根據承辦該法律事務的實際支出進行相應扣減,餘額部分退還甲方。

  第八條 乙方律師到本市XX市區以外地區辦案所需差旅費、食宿費等實際支出由 甲方承擔。

  乙方律師應向甲方提供費用概算,經甲方簽字確認後由甲方預先支付。乙方應提供差旅費用清單及有效憑證,否則甲方有權要求返還預付的差旅費

  第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應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包括判決、庭內調解、案 外和解、撤訴之日止。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通過協商再行約定,並可訂立補充合同。

  委託方:簽章 受託方:XXXX律師事務所簽章

  委託代理人: 代理律師:

  簽約時間:年日

  簽約地點:

  民事委託代理合同範文二

  委 託 方: 以下簡稱甲方

  電 話: 住 址: 受 託 方:XXXX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甲方因與 民事糾紛一案,委託乙方提供律師代理服務,訂立如下合同,雙方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 律師作為上述糾紛的一審訴訟代理人,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五條所約定的服務內容;

  第二條 根據雙方約定,乙方的代理許可權為下列第 項:

  1、一般代理;

  2、特別授權具體許可權詳見訴訟委託書。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必須如實陳述案情,及時、真實、詳盡地向乙方提供與委託事項有關的證據材料,並承擔因違反本款而產生的不利後果之責任;

  2、及時交納訴訟費、鑑定費、公證費、查檔費、異地辦案差旅費等費用,因甲方延誤交納而產生的不利法律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3、按本合同第六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用。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1、積極、負責地為甲方解答法律諮詢,努力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2、按本合同第五條所約定的服務範圍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第五條 乙方提供法律服務內容以括號中畫“√”選中為準:

  1、案件開庭之前的調查取證; 【 】

  2、參加法庭審理; 【 】

  3、參加法庭審理之外的調解; 【 】

  4、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 】

  5、代為起草上訴狀; 【 】

  第六條 代理費用及支付方式:

  根據《XX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暫行》[2006]258號之規定,並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同意按如下第項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及其他辦案費用,以保證乙方的代理工作正常進行:

  1、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一次性支付代理費 元;

  2、自本合同簽訂時,甲方先期支付代理費 元,待一審法律文書含當事人自行達成的調解協議製作完畢後三日內,甲方另按起訴狀中所列爭議標的額的 %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甲方先期支付的代理費可以從中扣除;

  3、自本合同簽訂時,甲方先期支付代理費元,待一審法律文書含當事人自行達成的調解協議製作完畢後三日內,甲方另按起訴狀中所列爭議標的額的 %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甲方先期支付的代理費不予從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