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證券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你知道什麼是證券行為嗎?所謂證券行為是指設定、變更或消滅證券關係的各種交易行為。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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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虛假記載。
所謂虛假記載,是指在資訊披露的檔案上作出與事實真相不符的記載,即客觀上沒有發生或無合理基礎的事項被資訊披露檔案加以杜撰或未予剔除。虛假記載的方式很多,尤其在財務報表中經常出現。財務報表虛構事實主要有以下幾類:
***1***虛增資產負債比例,虛構公司償債能力;
***2***虛構投資者權益,誇大公司實力;
***3***虛報盈利虛構資產價值;
***4***虛構成本費用率,誇大公司效益。除上述方法外,還可能有多報營業收入,虛構營業資本週轉率,高估無形資產,誇大公司信用等手段進行財務報表方面的虛假記載。
2.誤導性陳述。
所謂誤導性陳述,是指資訊披露檔案中的某事項的記載雖為真實但由於表示存在缺陷而易被誤解,致使投資者無法獲得清晰、正確的認識。誤導性陳述的型別有:
***1***語義模糊歧義型,這種陳述使公眾有不同理解;
***2***語義難以理解型,這種陳述的語句晦澀難懂,雖從文義上看是正確的,但對於一般投資公眾而言則不知所云,不可理解;
***3***半真陳述型,即部分遺漏型,這種沒有表述事實全部情況,遺漏了相關條件,誤導投資者。
3.重大遺漏。
所謂重大遺漏,是指資訊披露檔案未記載依法應當記載的事項或為避免檔案不致被誤解所必須記載的重大事項。重大遺漏是一種消極的不實陳述,是以不作為的方式進行的。如某股份公司對其涉及的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案件在招股說明書上隻字未提,使投資者難以瞭解資金投向的風險,這種行為就屬於重大遺漏。在主觀上,可以是故意和過失,故意遺漏的稱為隱瞞,過失遺漏的稱為疏漏。
根據資訊披露制度的要求,凡對投資者判斷證券投資價值有影響的資訊應全部公開,即應包括“充分詳情及資料,使一個具有理性的人對於在公開檔案發出時的公司股份或債權證,及公司的財務狀況與盈利能力,達到一個確切而正當的結論。”公開檔案中應當披露的內容不以法定表格所列舉的事項為限,證券發行人尤其要注意法定表格以外的資訊,因為對法定表格以外的資訊,可能被投資者期待、信賴,並以此為根據作出投資決策,而義務人往往最容易在這方面造成遺漏。有些資訊如果可以不披露,當義務人披露時,就要嚴格進行全面的披露,否則也可能因其披露資訊具有誤導性而導致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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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行為主要包括以下三種基本型別。
***一***證券交易行為
證券交易行為主要是證券買賣行為,在廣義上,它是證券投資者以證券為標的進行的買賣、贈與、設立擔保等各種行為的總和。在本質上,證券交易是一種民事關係,在現代證券法產生以前,主要依賴民法和合同法加以調整。
***二***證券發行行為
《證券法》在調整證券交易時,也應調整證券發行關係。首先,證券發行是證券交易的前提條件。其次,證券發行與交易均屬廣義上的交易行為。再次,《公司法》已對股票和公司債券的發行作出規定,不能代替《證券法》對證券發行和交易作出新的和補充性規定。
***三***證券監管行為
證券監管行為是證券監管者依法實施的證券監督管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