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與他人性行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婚前性行為是沒有配偶的男女之間在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發生的兩性關係。婚前性行為和道德有關,和擇偶標準無關。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婚前性行為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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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周某、徐某曾在周某與許某結婚之前發生婚前性行為。許某與周某於1995年3月20日登記結婚。同年12月29日,周某生下一子某甲。後雙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周某於2002年1月21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年9月30日被法院判決准予離婚。訴訟期間,周某對某甲進行親子鑑定,結論認為徐某與某甲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係。2002年12月,許某提起訴訟,要求周某、徐某共同賠償其撫育費損失2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周某在婚前與徐某發生婚前性行為?導致懷孕並生育一子。周某與許某結婚後直至雙方離婚前,周某隱瞞了與徐某非法性行為的事實,從而使許某在與周某婚姻存續期間履行了法律上應當由徐某履行的撫養義務。由於周某與徐某的共同過錯行為侵犯了許某的合法權益,給許某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且許某與周某已經離婚,故周某、徐某對許某撫養非婚生子而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對於許某要求周某、徐某精神損害方面的賠償,因無明確的法律依據,不予支援。據此,一審法院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判決:

  一、周某、徐某賠償許某撫育費人民幣8633元;周某、徐某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駁回許某要求周某、徐某賠償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許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審理過程中,關於許某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應否支援,主要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周、徐兩人的婚前性行為不屬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調整,因而本案不適用離婚損害賠償責任。但周、徐兩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侵害了許某的一般人格權。因此,周、徐兩人應共同賠償許某的精神損害。另一種意見認為,周、徐兩人的行為雖然客觀上造成了許某一般人格權損害的後果,但由於周、徐兩人的婚前性行為未違反法定義務,周、徐兩人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周某也不應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所以,許某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不應支援。

  【評析】

  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婚前性行為與侵權責任

  許某要求周、徐兩人共同賠償其精神損害,因此在這裡有必要對周、徐兩人婚前性行為的性質進行界定。

  1.法定義務在侵權責任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侵權責任是民事責任的形式之一,因此侵權責任也是以民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民事義務包括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侵權責任即是行為人違反法定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法定義務在侵權民事責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過錯侵權責任中的絕大部分問題均可歸結為“義務”問題。根據民法的“法無禁止即自由”原則,民事主體的行為如果未被法律所禁止,則該行為就不能被視作違法行為。

  2.法定義務的淵源

  在民事領域,義務分為法定義務和契約義務兩種。按照通常理解,法定義務是由法律的強行性規範和禁止性規範所設定的義務。但是,社會生活包括方方面面,為了彌補法律無法窮盡一切社會現象的不足,立法者通常會在法律中設定一些一般性的條款,如“誠實信用”、“私法自治”、“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則條款。這些基本原則貫穿於立法、司法、守法的整個過程之中,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過程中必須予以遵守。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則也屬於民事領域中法定義務的範疇。

  3.周、徐兩人的婚前性行為未違反法定義務

  我國法律對婚前性行為未作出禁止性規定。一般認為,禁止婚前性行為只是公民的道德義務,而非強制性的法律義務。雖然我國新婚姻法第四條規定了夫妻互負忠實義務,但夫妻忠實義務主要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夫妻不得有婚外性行為,在性生活上互守貞操,保持專一;當然,也包括夫妻不得遺棄配偶,不得為了第三人的利益而犧牲配偶的利益。由於周、徐兩人的婚前性行為發生在周、許兩人結婚之前,而當時的周、許兩人尚未建立婚姻關係。因而,周某的婚前性行為並未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至於徐某,則對許某無任何忠實義務可言。

  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學者通說解釋為“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也有學者稱之為“公序良俗”原則。性道德為善良風俗之基本內容,依公序良俗原則確認這類行為無效,對於維繫社會起碼的道德秩序至關重要,這也是公序良俗原則作用的重要領域。周、徐兩人的婚前性行為,雖然有違社會良好道德風尚,但不屬於違反“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行為。權利濫用有其構成要件:

  一是須有正當權利存在或與權利行使有關;

  二是行使權利損害了他人或社會利益;

  三是須具有損害他人或社會利益的故意。

  在本案中,周、徐兩人雖然客觀上造成了許某人格權的損害,但由於發生在周某與許某結婚之前,周、徐兩人並不具有損害許某人身權利的故意。因此,周、徐兩人也未違反“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綜上所述,周、徐兩人的婚前性行為,既未違反法律明文設定的義務,也未違反法律基本原則。因此,兩人的婚前性行為不屬侵權行為,也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許某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也就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援。

  二、撫育費損失的賠償

  對於許某主張撫育費損失的請求應否予以支援,主要存在四種不同意見。

  一為“事實撫養關係說”,認為許某與某甲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關係,因而許某要求返還撫育費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援。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在許某喪失勞動能力後,有權要求某甲承擔贍養義務;

  二為“侵權說”,周、徐兩人的行為侵犯了許某的財產權,故周某、徐某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三為“無因管理說”,認為周、徐與許某之間形成無因管理關係;

  四為“不當得利說”,認為周、徐與許某之間形成不當得利關係。

  同意不當得利說。

  在本案中,許某與某甲之間沒有親生血緣關係,也不存在送養、收養的行為,許某也並非是某甲的繼父。為維護某甲的利益和親權制度,不宜認定許某與某甲之間形成事實撫養關係。周某、徐某兩人的行為亦不屬侵權行為,因為沒有證據證明周某和徐某明知某甲非許某親生而欺騙許某,進而致使許某支出了本不應由其支出的撫育費用。所以,周某和徐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此外,許某撫育某甲,系其誤以某甲為其親生所致,其主觀上並不具有為周某、徐某謀利益的意思表示。因而,許某與周某、徐某之間也不存在無因管理關係。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約定上的根據,有損於他人而自己獲得利益。不當得利之債的成立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一***必須是一方受益。所謂受益是指一方因有一定事實的發生而增加其財產的總額。根據增加情況不同,法理上又將其分為積極增加和消極增加兩種形式。

  ***二***使他方利益受到損害。所謂受損是指一方因一定事實的發生使其財產總額減少。與財產增加相同,減少在法理上也分為積極減少和消極減少。

  ***三***受益和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即雙方的財產增加與減少基於同一事實。***四***受益沒有合法根據,即受益人獲得利益沒有法律或合同上的依據。

  根據我國婚姻家庭法的規定,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周某與徐某作為某甲的父母,應承擔撫養某甲的法定義務。許某撫養某甲,使得周某與徐某少支付了撫養某甲的費用,因而周某與徐某的財產本應減少而未減少,屬間接增加,兩人是受益人;但兩人的受益使得許某的財產直接減少,即積極減少;周某與徐某的受益和許某的利益受損,都是基於撫養某甲這一事實;並且,許某無撫養某甲的法定義務,其撫養某甲是在不知某甲非其親生的情況下所為。因而,周某與徐某的獲利沒有法律或約定的根據,應屬不當得利。

  綜上所述,許某要求周某、徐某支付某甲撫育費損失的請求應予支援。至於損失的範圍,則應以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為標準,扣除周某已承擔的部分,酌情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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