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委託人有些什麼權利

  拍賣基於出賣人的委託才得以進行,那麼拍賣委託人本身享有什麼權利呢?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

  一、指示拍賣活動進行

  由於拍賣基於出賣人的委託,拍賣人應根據委託人的指示進行拍賣活動,因而拍賣人有權指示拍賣人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進行拍賣。委託人的指示可以在委託關係成立時明確表示,也可以在委託關係成立後另行授予。如拍賣人違反委託人的指示進行拍賣的,委託人可以拒絕承擔拍賣後果,因此造成的損失應由拍賣人承擔。

  例如,委託人要求拍賣人將拍賣進行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如拍賣人未及時報告,由此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拍賣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二、確定拍賣品底價

  委託人之所以以委託拍賣的方式轉讓標的物,是為了實現該物品的更大價值,如果不能實現其更大價值,他只需將標的物拿到委託商店託賣即可,何必將其送去拍賣呢。為此,法律為保證委託人實現拍賣物品更大價值的權利,允許委託人在拍賣前確定一個自己認為是最低的價格作為底價,低於此價格時停止拍賣。

  《拍賣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委託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並要求拍賣人保密。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保留價”。底價為拍賣的最低價格,委託人確定有底價的,拍賣人必須在此價格以上拍賣成交,低於此價格拍賣不得繼續,委託人有權撤回拍賣物品,如拍賣人在底價以下成交的,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拍賣人承擔。

  三、取得拍賣價款

  出賣人委託拍賣人進行拍賣活動,將拍賣物賣與出價最高的競買人,以充分實現拍賣標的物的價值。拍賣人進行拍賣活動所取得的價款,應及時交付給出賣人。因拍賣而獲得的債權也應轉交出賣人。

  拍賣委託人雖然有上述的權利,但是也有相應的義務。拍賣人由於自己的過錯而未能將拍賣標的物賣出,出賣人可以不支付報酬;但如果拍賣不能成交不是拍賣人的過錯,則委託人對於已實施部分拍賣活動,仍應向拍賣人支付報酬;如果拍賣不能成交是因出賣人的原因造成的,出賣人應向拍賣人支付全部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