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債務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債務免除的性質向來有單方行為和契約兩說。單方納稅以權利可得拋棄為其邏輯起點,即以對債務人的意思推定為基礎,其邏輯必然是完全不需要慮及債務人的利益、意志,殊為不妥。而契約說則能克服此缺陷,又能滿足法律實務之需求,更具說服力。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免除債務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歡迎閱讀。

  免除債務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免除債務產生的法律效果

  一、免除使債務消滅、債權人免除部分以債務的,債務部分消滅,免除全部債務的,債務全部消滅債權人免除部分債務比如,債務人乙欠債權人甲100萬元貸款,甲通知乙只要償還80萬元,除了20萬元債務。債權人免除部分債務的,免除的部分不必再履行, 但尚未免除的部分仍要履行。債權人免除全部債務比如,服裝加工部向服裝定作人表明不收取服裝加工費、免除全部債務的,全部債務不必再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 因此終止。在債務被全部免除的情況下,有債權證書的,債務人可以請求返還。

  免除債務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 免除債權和債權的從權利

  二、免除消滅債權和債權的從權利,免除了對方債務,也等於放棄了自己的債權,債權消滅從屬於債權的擔保權利、利息權利、違約金請求等也隨之消滅。比如甲免除了乙的債務,為乙提供履行擔保的丙的保證責任沒有了存在基礎,必然一同消滅。但是,免除擔保債務的,不影響被擔保的債務的存在。比如甲免除了丙的擔保義務,不等於免除了乙的債務,乙仍然要履行債務。

  免除債務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債務的免除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

  比如,債權人甲將其對於債務人乙的債權質押給了丙,如果甲免除乙的債務,丙對甲享有的質權也不復存在了,這有損丙的利益。因此,對於已就債權設定擔保權益的債權人,不得免除債務人的債務,而以此對抗擔保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