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的法律屬性是什麼

  行政合同也稱行政契約,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標,與相對人之間經過協商一致所達成的協議。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行政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行政合同的法律屬性

  行政合同是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合同,常見的行政合同如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徵收補償協議。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行政合同有如下特點:

  ***1***行政合同的主體一方必須為行政機關。

  ***2***合同的訂立是以公共利益或者行政機關執行行政權力***行政管理***為目的,簽訂的合同。

  ***3***作為一方的行政主體與合同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是不對等的,行政合同中往往體現了行政機關的公權力,即行政優益權。

  ***4***行政合同的訂立需要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意思表示一致,有著合同的屬性。

  行政合同締結前期是經過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當中也自然有私法的屬性。但是歸根結底,行政合同是行政機關在行使管理職能的過程中,為了公共利益或者事務,與行政合同相對人達成的協商一致。

  在締結合同階段、合同履行階段以及合同的監督方面,都有行政機關公權力的體現。就行政合同本身而言,雖具合同性,但行政法律屬性更突顯,即行政性是第一性,和同性是第二性。

  因此,即使行政合同的形式上有私法體現,但是在本質上仍然不能給予合同雙方完全的意思自治,仍屬於公法範疇。行政合同爭議適用行政訴訟法理所當然。

  行政合同雖然具有合同屬性,但這並不是行政合同的主要屬性及特徵,立法機關抓住行政合同的行政法律屬性以及合同雙方在合同締結、履行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將行政合同產生的糾紛納入行政訴訟的救濟範圍內,統一了行政合同糾紛解決的適用規則,滿足審判實踐對於行政合同糾紛解決的現實需求,同時也起到促進了行政機關積極行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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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合同的受案範疇

  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理論基礎

  行政合同從特徵上來說,具有雙重屬性,但從根本屬性上來說,它並不是一個純粹的民事行為,而是公法契約的一種,是一種非強制性的公法行為,以非強制性的自願接受、自覺履行為原則。這是因為,在行政合同的雙重屬性中,行政性是第一性,而合同性則是第二性。“行政合同其實質就是受行政權監督的契約關係”。

  ***1***、雖然行政合同具有合同性,但“行政權的存在、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牴觸”,這是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要求。而行政合同產生的基礎在於公法,特別是行政法律法規的設定,所以行政合同設定的是公法意義的上權利義務。

  ***2***、行政合同中行政相對人一方的私法權利受到行政機關公法權利的限制,外在表現為,行政機關一方擁有行政優益權。行政機關在行政合同上不可能享有一般合同法意義上的契約自由。例如,在締結合同方面,行政機關受行政合同適用範圍的限制,哪些行政事務可以採用行政行為方式處理,哪些事項可以採用合同方式進行,並不能由締約的行政機關自主決定。由於行政合同僅能約束合同雙方當事人,所以行政合同本身為一具體行政行為。依據行政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行政合同案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納入行政訴訟的現實需要

  將行政合同納入行政訴訟,這一方面可以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防止行政機關以訂立合同的方式規避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加強對行政機關的強權進行監控,防止行政機關利用強權或濫用職權,侵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兩點是民事訴訟所無法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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