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能否考慮交強險的損傷參與度

  交強險的全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交強險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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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2014年10月份,我懷孕三個月。某天,乘坐我丈夫駕駛的摩托車時不慎被同向行駛的轎車撞到,後經交警大隊認定,該轎車司機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我及丈夫不負此次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後,我被立即送進醫院住院,在縣醫院住院五天後,我轉院至中醫院住院兩個月。因與司機為賠償事宜協調未果,遂於2015年5月份將司機及保險公司作為被告向法院起訴。在庭審時,保險公司提出我轉院與本次事故不存在因果關係,於是經法院允許,我向司法鑑定中心申請鑑定,鑑定結論為:在縣醫院住院治療與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密切因果關係,在中醫院住院治療系本身損傷與生理妊娠的自身因素共同需要,建議損傷參與度以50%為宜。保險公司能否在交強險部分考慮損傷參與度,扣除50%的損傷參與度的費用?

  答:保險公司要求考慮損傷參與度問題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損傷參與度系法醫學上的概念,指被訴過錯行為在損害後果中所介入的程度或所起作用的大小。在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中,導致損害的原因除了侵權行為外,還有可能是受害人自己的過錯、受害人自身的身體狀況、第三人的過錯等,賠償義務人可以損傷參與度作為抗辯理由,請求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但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即使受害人的損害後果是受害人自身疾病與交通事故共同所致,交通事故在受害人損害結果中佔一定比例的參與度,但也不可參照該損傷參與度減輕或免除保險公司的交強險責任。

  1.參照損傷參與度確定交強險責任缺乏法律依據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根據我國交強險立法,交強險責任是一種法定賠償責任,交強險賠償的範圍、標準、免責事由等均由法律予以強制規定。我國交強險立法並未規定在確定交強險責任時應參照損傷參與度,對於受害人符合法律規定的賠償專案和標準的損失,均屬交強險的賠償範圍。因此,保險公司以損傷參與度作為減輕或免除其交強險責任的抗辯理由,缺乏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支援。

  2.參照損傷參與度確定交強險責任有悖於交強險制度的立法目的

  交強險制度是基於事故風險和賠償責任可能性的大量增加、事故損害日益巨大的社會現實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其立法目的和基本功能是保障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第三者獲得迅速有效的補償。交強險責任並非無限責任,我國法律法規規定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但由於我國交強險制度建立不久,交強險責任限額仍比較低,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也尚未建立,我國目前的交強險制度對於遭受嚴重損害的受害方的救濟仍明顯不足,交強險制度本身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實現和發揮。如果在確定交強險責任時允許參照損傷參與度,以此限縮受害方的損失總額,那麼法院裁判的結果只能是減少了受害方的獲賠數額,減輕了保險公司以及交通事故致害方的賠償責任,這顯然與交強險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功能相悖,欠缺正當性和合理性。

  3.交強險責任構成因果關係要件的特殊性不要求參照損傷參與度

  在不同的法律部門中,由於各種責任形態及其所要求的構成要件不同,因果關係在歸責中的作用、內容及其判斷標準也各不相同。侵權責任因果關係分為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和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前者的功能在於通過侵害行為與權益侵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判斷確定責任是否成立;後者的功能在於通過權益侵害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判斷確定責任的範圍。侵權責任因果關係的重點在確定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在過錯程度大體相當或難以確定過錯程度的情況下,責任的大小要取決於原因力的強弱。

  而交強險責任屬法定責任,基於其性質與功能的特殊性,交強險責任因果關係的重點在於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只要可以認定交通事故與第三者的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保險公司即應承擔交強險責任。至於交強險責任的範圍應依據法律規定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專案和標準、交強險責任限額、免責事由等予以確定,而不應參照損傷參與度這一在確定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時才予以參照的因素。筆者認為,在確定交強險責任因果關係時可運用保險法上的“近因原則”,如果交通事故是導致第三者損害發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便可以確定交通事故與第三者的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保險公司便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