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轟炸性營銷屬於什麼違法行為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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轟炸式營銷是違法的,觸犯《刑法》中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物件主要是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三種行為: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專營、專賣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專門機構經營的物品,如食鹽、菸草等;“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是指國家在一定時期實行限制性經營的物品,如化肥、農藥等。
***2*** 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是指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一特定產品的原產地進行確認的證明檔案。“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所有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如礦產開採、森林採伐、野生動物狩獵等許可證。
***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如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倒賣外匯、金銀及其製品;倒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口的廢棄物;非法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彩票交易、倒賣汽油、特定許可證、執照、有傷風化的物品;非法買賣國家重點保護的X貴野生動物、X稀植物、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等。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或者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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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
l、本罪的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在我國目前行政經濟法規不很健全的情況下,考察某一經膏行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一定要把國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對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於取締的,要因勢利導,使其向有利於社會的方向發展,不要輕易作犯罪處理。
2、本罪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於故意,對於因不知其為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的,不認為構成本罪,而只能給予行為人以行政處罰。
3、本罪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以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為起點,並且要結合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等來判斷。
處罰
l、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恃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