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僱未婚先孕女員工屬違法行為
張女士懷孕生子後,被公司以未婚先孕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僱。近日,順義法院一審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要向張女士支付賠償金9000餘元。
張女士於2010年到北京一家食品公司工作,2012年懷孕。公司認為其未婚先孕違反了相關計劃生育政策,要求她出具結婚證、生育證等相關證明後為其調換工作崗位,或者終止妊娠後重回原崗位工作;如果她無法提交結婚證、生育證等證明,又堅持生下孩子,公司會與她解除勞動關係。
張女士堅持生下孩子,公司於2012年11月,以她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與她解除了勞動關係。張女士隨後向順義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稱自己無故被辭退,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9000餘元,獲得了支援。
仲裁期間,公司一方稱,張女士未婚先孕,違法公司規章制度,公司依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與張女士解除勞動關係。仲裁委認為,上述條例與辦法並未顯示在員工未婚先孕的情況下,公司應當解除勞動關係,公司的抗辯主張無法獲得支援。
食品公司隨後向順義法院起訴,改口稱張女士存在連續曠工的行為,公司與她解除勞動關係合法,不需要向她支付賠償金。對此,張女士否認曠工,稱懷孕後已經向公司請假。
法院在審理時發現,食品公司所說的張女士曠工的日期,張女士已經辦理了請假調休手續。公司解釋稱,公司是出於好意,認為張女士可能有特殊情況所以曠工,先假設她是調休,如果張女士沒有將之前的班補上,再按照曠工處理。
法院認為,食品公司的上述解釋不符合正常的考勤管理制度,該公司也沒有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其解釋的情況真實存在,所以對該解釋沒有采信。法院認為,張女士已經辦理了請假調休手續,不屬於曠工,公司與張女士解除勞動關係是違法解除,據此判決食品公司向張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9000餘元。
張女士於2010年到北京一家食品公司工作,2012年懷孕。公司認為其未婚先孕違反了相關計劃生育政策,要求她出具結婚證、生育證等相關證明後為其調換工作崗位,或者終止妊娠後重回原崗位工作;如果她無法提交結婚證、生育證等證明,又堅持生下孩子,公司會與她解除勞動關係。
張女士堅持生下孩子,公司於2012年11月,以她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與她解除了勞動關係。張女士隨後向順義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稱自己無故被辭退,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9000餘元,獲得了支援。
仲裁期間,公司一方稱,張女士未婚先孕,違法公司規章制度,公司依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與張女士解除勞動關係。仲裁委認為,上述條例與辦法並未顯示在員工未婚先孕的情況下,公司應當解除勞動關係,公司的抗辯主張無法獲得支援。
食品公司隨後向順義法院起訴,改口稱張女士存在連續曠工的行為,公司與她解除勞動關係合法,不需要向她支付賠償金。對此,張女士否認曠工,稱懷孕後已經向公司請假。
法院在審理時發現,食品公司所說的張女士曠工的日期,張女士已經辦理了請假調休手續。公司解釋稱,公司是出於好意,認為張女士可能有特殊情況所以曠工,先假設她是調休,如果張女士沒有將之前的班補上,再按照曠工處理。
法院認為,食品公司的上述解釋不符合正常的考勤管理制度,該公司也沒有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其解釋的情況真實存在,所以對該解釋沒有采信。法院認為,張女士已經辦理了請假調休手續,不屬於曠工,公司與張女士解除勞動關係是違法解除,據此判決食品公司向張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9000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