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權可否作為遺產被繼承
公房承租關係就是一種債權法上的合同關係,即產權單位是出租人,居住職工是承租人,與市場房屋租賃不同的是,其租金標準由國家規定。你對公房承租權有多少了解?公房承租權能作為遺產被繼承嗎?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公房承租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公房承租權能作為遺產被繼承
案情
原告李義達的父親李峰與被告向文娟於1998年結婚,婚後共同居住在由重慶第三棉紡織廠福利分配給李峰的公有住房。2008年李峰去世,向文娟繼續獨自在訴爭房屋內居住生活並負擔相關的租賃費用。2013年該公有住房進行拆遷,拆遷人按規定對承租人向文娟進行了拆遷補償安置。
原告李義達認為該公有住房承租權具有經濟價值,可佔有、使用、收益,應與其他財產一樣進行繼承,因此自己對該公有房屋承租權及其轉化得到的經濟利益享有繼承和分割的權利。其父李峰去世時未對該公有住房承租權進行遺產分割,故李義達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訴爭的公有住房的拆遷補償款進行遺產分割。
裁判要旨
公有住房承租權逐步允許轉讓、轉租、上市交易的經濟價值,使公有住房承租權具備了獨立的私有財產的性質,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權可以作為承租人遺產繼承。
裁判
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峰死亡後,該公有住房承租權應當以遺產方式進行分割,故在原告未明示放棄繼承的情況下,其繼承利益依然凝聚在該公有住房承租權上,雖然後來該公有住房進行了拆遷和產權調換,但原告並未喪失對該承租權及其轉化的利益的繼承權,故原告依然可對拆遷安置房屋進行分割。
但由於公有住房租賃權的公益保障性還是第一位的,被告向文娟與原承租權人一直共同居住在該公有住房內,故在分割時應當對被告向文娟予以多分。
根據拆遷安置房約定價值、產權調換時的價值以及向文娟補交房屋安置時的差價等情況,判決訴爭公有住房房屋歸被告向文娟所有,被告向文娟支付原告李義達房屋折價款8萬元。
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現一審判決已生效。
評析
本案涉及公有住房承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公有住房承租權是我國計劃經濟的產物,也是我國長期以來實行住房福利化的結果,公有住房的承租權與傳統民法上私人所有權基礎上的承租權是不同的。
1.公有住房承租權的法律性質界定
公有住房承租權應當是一種物化的債權。
第一,公有住房的承租權與普通房屋承租權在實質上存在很大的區別。
一是承租主體上,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是特殊主體,是在國家機關或者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工作並達到一定工作年限的職工。
二是在承租權期限上,公有住房承租人與房管部門簽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之後,承租人對該公有房屋即具有了永久的佔有權和使用權,非因特定事由,房管部門不得終止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是在租金對價上,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是由專門機構統一規定,其租金只是為了維持房屋維修的成本費用支出,遠遠低於市場價房屋租金。因此單位對公有住房的所有權實際已經被虛化了,公有住房承租權是一種在相當程度上物化了的權利。
第二,公有住房承租權具備獨立的財產性質。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享有除所有權以外的其他一切權利,對公有住房擁有實際控制與支配的權利,可以轉租、轉讓並獲得差價。對公有住房進行拆遷,承租人可以直接獲得拆遷安置。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權是一種可以直接獲得獨立財產補償的權利形式。
第三,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具有實際上的處分權。公有住房承租人雖然不能決定公有住房本身的命運,但對其承租權卻享有佔有、轉讓、消滅等自由。
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權與一般的房屋租賃承租權有很大差別,絕不僅僅是單純的債權,其所具有的永久佔有、使用、支配、轉讓等特徵,使其在性質上與物權中的用益物權相似,故公有住房承租權應當歸為是一種呈現出用益物權性質的債權,即一種物權化了的債權。
2.公有住房承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
第一,從權利屬性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有明顯的物權特徵,是與用益物權相似,承租人作為權利人有權更完整地行使其權利並受到法律保護,這些法律行為包括轉租、轉讓,當然也應當包括繼承。
第二,從權利取得方式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是基於單位職工工作貢獻大小、家庭人口及其他住房等情況產生的,不僅是賦予個人的價值回饋,更體現為個人和家庭的權益,因此從這種途徑取得的公有住房承租權應當可作為“遺產”在家庭和親緣關係間進行繼承。
當然,由於分配取得的公有住房仍然屬於社會公共資源,在繼承方式上應當有別於其他私人財產。
第三,從公有住房管理模式的發展程序看,住房制度改革使公有住房承租權取得方式發生了質的變化。
一是允許公有住房承租權通過有償交換的方式,實現其交換價值。
二是公有住房的承租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購買。這即認可了公有住房承租權可以作為一項財產權利。因此,隨著市場發展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公有住房承租權的性質已經發生了轉變,從計劃經濟時期簡單的福利待遇載體,轉變為市場經濟條件下,具備商品交換的標的物,其財產性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三是公有住房承租權在拆遷過程中可獲得補償。公有住房拆遷時,其承租人是符合補償標準的。這也承認了公房承租權具體財產性,而可繼承是財產性的重要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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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的特徵
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遺產必須符合三個特徵:第一,必須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第二,必須是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第三,必須是合法財產。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為遺產。遺產包括以下幾項: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資、獎金、存款利息、從事合法經營的收入、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2***公民的房屋、儲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樹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種的樹木和自留山上種的樹木。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書畫、古玩、藝術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別珍貴的文物,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5***法律允許公民個人所有的生產資料。如農村承包專業戶的汽車、拖拉機、加工機具等。城市個體經營者、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在內地投資所擁有的各類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即基於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獲得的稿費、獎金,或者因發明被利用而取得的專利轉讓費和專利使用費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公民的國庫券、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復員、轉業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公民的離退休金、養老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