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而司法賠償是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和看守、監獄管理權時違法給無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造成損害的,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你對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的相關法律知識。

  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的區別

  所謂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家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司法賠償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要給予有限制的賠償。公民在受到不公正的損害後可以申請司法賠償。

  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兩者有以下區別:

  1.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不同。

  在行政賠償中,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受委託的組織及其公務人員以及事實上的公務員。在司法賠償中,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履行司法職能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軍隊的保衛部門,國家檢察機關,國家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在上述機關的工作人員。

  2.實施侵權行為的時間不同。

  行政侵權行為發生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實施的,而司法侵權行為發生在司法活動中,以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刑事訴訟中違法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監獄管理權以及在民事、行政審判中人民法院採取強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執行措施為構成要件。

  3.追償的條件不同。

  無論是行政賠償中還是在司法賠償中都實行追償制度,賠償義務機關在履行了賠償義務後,可以責令有關責任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但是,國家賠償法對兩者的追償條件分別作了不同的規定。行政追償的條件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這種標準具有明顯的主觀性。

  司法追償的條件是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實施刑訊逼供、毆打和以其他暴力方式傷害公民的工作人員、違法使用武器和警械傷害他人的工作人員和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工作人員。相比較之下,司法追償的範圍要比行政追償的範圍窄。

  國家賠償法劃分這種區別,主要是因為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面臨的情況比較複雜,法律規定了較大的裁量權,認定司法工作人員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比較困難,而且追償的範圍不能過寬,否則很容易挫傷司法人員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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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賠償與國家補償的區別

  國家補償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其合法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損失,國家對其給予彌補的制度。國家補償責任在國家賠償責任之前就已經存在。其與國家賠償的區別為:  ***1***兩者發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以違法為前提;國家補償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不以違法為前提。

  ***2***兩者性質不同。國家補償的根本屬性在於國家對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填補,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其與普通公眾間的利益平衡,並不意味著任何對國家的非難。這可以說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3***時間要求不同。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損害的實際發生,即先有損害,後有賠償;而國家補償即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前進行,也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後進行。

  ***4***兩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國家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5***工作人員的責任不同。國家賠償制度中有追償制度。在國家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以後要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作出違法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追償,但是國家補償制度中沒有追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