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同性戀結婚
同性婚姻***或稱為“同性戀婚姻”或“同性別婚姻”***是指生理性別或性別認同相同的兩人之間的婚姻關係。在同性婚姻的支持者中,其也被稱為“婚姻平等”或“平等婚姻權”。同性婚姻是對傳統婚姻模式的一種創新,體現了現代婚姻多元化的發展趨勢,滿足了選擇同性婚姻的人士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歷史進步意義。
由同性戀權利支持者使用的婚姻的定義是:
一個獲得社會承認的、自願的、忠貞的、單配的、合法的兩個成年人之間的契約結合,由政府和***或***社會通過給與特定的權利、待遇和責任表示認可。這些權利包括經濟、稅收、遺產、生養子女以及做出醫療決定的權利。
簡言之,就是把原來婚姻定義中的“一男一女”抹掉。這個定義的支持者喜歡它,是因為它去掉了傳統觀念的束縛,以現代的重視和尊重個體權利的道德觀念來決定同性婚姻的有效。如果社會認同,任何關係都可以被認為是“婚姻”,因為即使是國家承認的合法婚姻,也可能不被宗教組織認可。在一些國家,宗教婚姻和世俗婚姻是同時進行的;而在另一些國家,宗教婚姻必須等到政府批發的檔案,或者一個法定的儀式舉行後才是合法的。
在基督教傳統較悠久的國家,婚姻做為社會的一項基本制度除了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民事婚姻”概念,同時具有宗教意義上的“宗教婚姻”概念。在現代的政教分離國家,兩層概念分屬國家與教會的管轄範圍;在同一個國家,某些婚姻,例如異教徒、不同種族、同性之間等的婚姻,可能僅由國家或教會一方承認,但另一方不承認,或者某些教會承認,但某些教會不承認。由於保守宗教人士反對將同性婚姻稱為“婚姻”,法律採用“民事結合”的名稱。有學者如Alan Dershowitz提議,僅保留“婚姻”的宗教意義,而民事意義的婚姻,無論異性或同性,一律改稱“民事結合”,但保守派人士認為,將婚姻等同於民事合約本身,就是對婚姻的威脅。
在一些國家或行政管轄區,由於歷史或公眾民意的原因反對給予同性伴侶以“婚姻”的名義結合,但同時為了給同性伴侶提供近似婚姻的法律保護,而創立了有別於“婚姻”一稱的其他形式關係,包括:
民事結合:通常在權利上等同或接近婚姻,但沒有婚姻的名分。
同居或註冊伴侶關係:在不同程度上,提供少於婚姻的權利。在有些國家或司法區域,異性戀與同性戀都可以註冊為同居伴侶。
在英國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前,曾存在與婚姻權利和義務完全一致的“民事結合”關係,向同性伴侶開放。但一些同權人士拒絕接受這些非婚姻的稱謂,認為其只是“隔離但平等”政策的延續而已。
在可以註冊同性婚姻的國家或司法區域,同性婚姻的伴侶可以舉行婚禮。但在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地方,類似婚禮的儀式稱為“承諾儀式”,雙方藉此確立兩人關係,互相承諾履行婚姻義務,但這種關係不被任何法律承認或保護,沒有家庭***如子女的監護權,部分同性伴侶會領養子女***、財產***如共同財產、稅務、繼承***、社會***如醫療保險、探視、代做醫療決定、代行權利、移民***等多方面的權利。
在20世紀晚期和21世紀早期,一些要求將婚姻擴充套件到同性之間的運動開始發展起來。法律認定的婚姻結合對一系列的權利開發,包括社會保險、納稅、繼承以及其它在法律上從未婚夫婦角度看難以獲得的權利。法律上對婚姻的認同方式排除了同性之間的情侶選擇取得這些權利的權力***在法律上沒有阻礙的異性戀婚姻有選擇在法律上結婚並取得這些權利的選擇權,但是同性戀情侶之間則沒有這種選擇權***。對同性婚姻的法律認同的缺乏也同樣給同性戀情侶領養子女帶來了阻力。當然,進入同性婚姻的不一定是同性戀者。
通常反對同性婚姻的反對者都有宗教背景,他們認為擴充套件婚姻到同性戀情侶上有可能破壞傳統的婚姻價值觀。在一些適應一夫一妻制度的國家,人們擔心允許同性婚姻將可能重新開啟對多夫多妻制度的立法,或其它很多令他們不愉快的形式。
作為迴應,支持者指出,傳統觀念的婚姻已經讓位於其它領域的自由主義,例如可行的無過錯離婚。兩名瑞典女性在斯德哥爾摩結婚後慶祝們同時建議說現代社會的很多人已經不再受限於告訴他們婚姻是受限制的宗教上,也並不希望這些宗教觀念用於制定法律上。此外,一些宗教開始承認並慶祝同性婚禮或承擔典禮。在加拿大,同性婚姻造成了宗教團體的分裂,國家最大的新教宗派加拿大聯合教會和聖公會部分教會,對同性婚姻表示了某種程度的支援。
一些自由主義者反對同性婚姻的原因是他們反對一切形式的國家認可的婚姻,包括異性間的婚姻。
鑑於以上的客觀事實,有些國家的立法者迫於保守者的壓力不承認同性婚姻但又要兼顧同性伴侶的權利,於是創立的一種新的法律,即民事結合它以民事法為依據,允許兩個同性伴侶登記為民事伴侶,提供近似或部分婚姻的權利。有荷蘭學者認為民事結合是同性婚姻的初級階段,它最終會指向同性婚姻。***具體民事結合合法的國家可參見下文的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