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無效勞動合同卻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
勞動法以勞動關係為調整物件,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雙方主體間,勞動法選擇了傾斜保護勞動者的視角並展開制度設計。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對於,希望你喜歡。
一、《勞動法》規定的兩種情形
關於無效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了兩種情形: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對於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勞動法沒作出明確規定。從勞動法規定看,無效勞動合同一般是由於主體不合格、合同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訂立合同採取欺詐、威脅手段等原因所致。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即勞動合同是自始無效。這時,如果勞動者已提供了勞動,則自始無效的勞動合同已不能成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相互提出請求權的基礎。如果按合同法的理論,合同無效的,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顯然,勞動合同無法適用合同法的原理,勞動力一旦付出,就無法恢復到合同訂約前的狀態。對因勞動合同無效而發生的勞動關係,同樣應當視為一種事實勞動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的利益應受法律保護,勞動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對其勞動提出報酬請求權。
對於這種事實勞動關係的處理,按現行立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二是如果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是因用人單位所致,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則勞動者可以獲得賠償。
二、新《勞動法合同法》規定的三種情形
關於無效勞動合同,我國新《勞動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三種情形: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新《勞動法合同法》對因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情況在第二十八條中也作出了規定: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三、事實勞動關係的概念
事實勞動關係包括以下幾個概念:
1、沒有書面合同形式,通過以口頭協議代替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2、應籤而沒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後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卻沒有與其及時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係;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兼併合同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的依據;
5、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定已經建立的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