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範簽訂勞動合同的相關風險

  勞動法***labour law***,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絡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僱主及僱員的關係,並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

  一家創業公司在執行過程中,需要面對的重要問題就是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你知道如何正確地簽訂勞動合同嗎?如何防範因為勞動合同起草而出現的風險嗎?

  一、針對公司在勞動合同起草時可能存在的問題,公司通常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防範風險:

  1、《勞動合同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訂立的基本原則,因此,在起草時,應作為起草勞動合同的基本準則。例如:

  合同原則。在形式合法上,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外,必須書面簽訂勞動合同;在內容合法上,必須具備法定的9個條款;在程式合法上,勞動合同的起草特別是附帶制度附件的,應符合法定程式辦理。

  公平原則。在合同條款起草時,要考慮勞資雙方利益的平衡性,不能設定過多的勞動者單方義務而影響員工招聘的效果。比如有些用人單位提供少量的的培訓費用卻要求勞動者訂閱較長的服務期,而在服務期又不按正常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工資。

  平等自願原則。應注意在勞動合同協商過程中雙方在法律地位上相對平等性,即勞動者有權利提出適當的約定條款增減等修改要求,不能威脅、強迫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協商一致原則。應注意雙方權利義務相對的平衡性,不能只通知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必要的閱讀機會、解釋與告知。

  誠實信用原則。應注意雙方對於法律規定的對方知情權的告知與約定。比如單位應在合同中將職業危害告知員工,也可以設定員工若提供虛假簡歷、證件等資料時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等條款。

  2、公司HR應注意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與原《勞動法》規定有明確的區別,法定條款比勞動法規定多了3條,共有9條;在內容上更加具體明確;刪除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3、公司HR應合理運用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對於試用事項、培訓事項、保密事項、補充保險與福利事項、其他約定事項可以進行雙方約定。條款內容可以在勞動合同文字中約定,也可以以補充協議形式約定。

  4、公司HR應注意勞動合同的禁止條款,不能設定擔保事項、約定專項技術與競業禁止條

  二、公司常見的勞動合同相關錯誤彙總:

  1.用工滿一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交的證件未經驗證。

  3.向勞動者送達勞動合同時未經勞動者簽收。

  4.未保留已向勞動者履行主動告知義務的證據。

  5.有關試用期期限的約定違反法律的規定。

  6.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7.試用期內的工資低於法定要求。

  8.試用期內未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9.違法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

  10.沒有保留為勞動者提供專業技術培訓支出費用的憑據。

  11.競業限制補償金在勞動者每月工資中提前支付。

  12.對法律規定的競業限制人員範圍外的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