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關於未婚先孕的勞動法

  有別於傳統的法學研究方法,勞動法的經濟分析有其獨特的視角和意義。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你喜歡。

  

  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勞動法》也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關係;《女職工保護條例》第四條也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關係。”上述這些規定均沒有區分女職工的懷孕是已婚還是未婚,也沒有明確說明用人單位是在解除勞動關係前得知女職工懷孕還是在解除勞動關係之後得知的,因此,你公司以該員工未婚先孕為由解除其勞動關係的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另外,未婚先孕同樣可以享受產假。婦女生育產假是法定的,不管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員工提出要求休產假企業應當無條件的批准。國家規定產假90天,目的是為了能夠保障產婦恢復身體健康,享受產假不以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為前提條件,只要有生產的事實,就應當享受90日的產假。但鑑於未婚先孕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根據《上海市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產假期間不能和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員工一樣享受產假期間的相關待遇,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續費、住院費、藥費以及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