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的夫妻財產問題
離婚之後如何處置財產,這往往會成為離異夫妻財產爭議的焦點所在。今天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關於離婚後如何處置財產的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需要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法院首先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是一方的婚前財產;二是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是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是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是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無法確定為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公司股權認定。在認定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公司股權時,對於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權和婚後以個人財產出資取得的股權,應認定為個人財產,離婚時歸所有權人。夫妻雙方婚後以共同財產出資而取得的股權,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要依法分割。
***二*** 婚前財產的孳息及增值認定。對個人婚前財產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後取得的應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婚後所得孳息、增值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對存款利息,未經炒作的股票增值等婚後完全未付出勞動的,應認定為婚前財產。而對婚後付出了勞動的租金、經炒作後增值的股票等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 房屋歸屬的認定。對夫妻婚後購買的商品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此類房屋大都是通過銀行貸款,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購買的,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對於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承租公房或通過房改取得產權的承租房,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總的來說,應由承租人繼續承租或判歸承租人所有。
***四***智慧財產權的認定。由於智慧財產權權利本身的人身專屬性不可能由他人包括權利人的配偶行使,因此,它不屬於夫妻共同所得,只能歸屬權利人本人,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而作為知識成果所產生的經濟利益,是一種財產權,則應歸夫妻共有,既包括已得利益也包括期待得到的利益。所以在當前的離婚案件中,對所涉智慧財產權也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五***生產、經營所得收益的認定。在認定與分割夫妻從事生產、經營所得收益時,對婚前就開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夫妻,一方婚後所得收益的歸屬問題,首先,應當考慮這類經營收益在時間上的特殊性,依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將這種跨越婚前婚後兩個階段的經營收益定性為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溶合。其次,應考慮經營在用途上的特殊性,夫妻通過經營所得的收益一部分用於維持和發展生產經營,對這部分經營收益,應根據經營者的情況而定。如果是由夫妻一方單獨經營,或由一方與他人經營的,則應允許由從事經營的夫妻一方在生產經營需要的範圍內擁有獨立支配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