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應對公司不給轉正

  導語:轉正為指組織的非正式成員變成正式成員,如試用期員工結束試用期,轉為公司的正式員工;預備黨員經考察合格,轉為正式黨員。

  網友的困惑:

  我和一批同事於6月3日進入某電商公司,當時簽訂三年合同,試用期是可以達到6個月,但是進公司時,公司口頭上表示兩個月即可轉正***公司所有員工都如此***。

  8月1日我提交了轉正申請,當時我以為自己已經轉正了,8月27日時我都看到財務核算工資寫的是“轉正工資”。8月30日,公司以經營不善為由,突然要辭退我們,聲稱我們沒有轉正,轉正申請被壓了,沒有任何補償,而且只是通過各部分負責人口頭通知我們的。而且我們公司為總部在北京,我們屬於分公司在廣州。

  請問公司可以不給我們轉正,並且不給賠償就辭退我們嗎?
 

  專家答覆: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中的一段特殊的工作期間。在這段期間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較便捷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是這段期間的認可有形式的底限。《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你在6月3日進入這家電商後,已經簽署過勞動合同。雖然進入公司時,口頭上說是兩個月轉正,不知道勞動合同上,對試用期是如何約定的呢?

  如果勞動合同上沒有約定試用期,那公司口頭說的試用期不生效。你從進入公司開始就應該是轉正後的員工待遇。換句話說,也就不存在轉正的問題。

  如果勞動合同上約定的試用期是六個月,僅僅是面試時公司的面試官口頭跟你說是兩個月,這樣,你就要提高警惕了。從基本常識來說,口頭說的兩個月,怎麼抵得過書面勞動合同上約定的六個月呢?即使你的領導可以提前到2個月幫你辦理轉正申請,但同時公司也可以拒絕他提出的轉正申請,讓你繼續試用。畢竟勞動合同的約定是效力最高的,此時縮短試用期是公司的權利***可以做可以不做的事***,不是義務***必須要做的事***。

  假設你現在仍然在試用期,公司有兩種辭退的理由。一是公司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當場通知你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二是因為公司經營不善,崗位撤銷,以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通知替代金解除,公司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無論是哪種情形,公司都必須證明這種情形屬實。公司無法證明的話,你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或者以違法解除為由,獲得兩倍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