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公司不給交社保怎麼辦
企業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試用期不購買社會保險合法嗎,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試用期公司不給交社保處理情況
《勞動合同法》雖然已實施近兩年,但一些用人單位仍然存在認識上的誤區,有的甚至濫用試用期。現在有很多單位在試用期內不繳納社會保險,國內工作人員流動性較強,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手續繁雜,短期內頻繁地入職離職,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從簡化工作的角度考慮,很多工作就做的規範。試用期儘管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考察期,但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說,勞動者實際上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併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這是因為,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都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試用期企業用工存在的誤區
一、私下約定是無效的。
1994年《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條中的‘社會保險型別’是指需建立基金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種社會保險。”
從《說明》中可以看出,早在1994年我國就建立了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交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不應該因雙方任何私下約定而改變。只要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二、試用期與合同期是不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點出了只有在勞動合同存在的情況下才能約定試用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更是明確了:“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意見》用“應”的字眼,強調了試用期與勞動合同之間的密切關係。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試用期是依據勞動合同上雙方約定的期限進行的,不可以單獨就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
在新《勞動法》實施後,企業這種自作聰明的行為會受到法律的懲罰,還有可能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勞動監察部門提醒:一定要按法律規定的義務,簽訂勞動合同,按時為員工繳納社保。
試用期辭職後社保轉移方法
在你離職後的1個月內,原單位才會將你的社保資料轉出證明、養老交費記錄等和勞動手冊退還給你的,然後要深圳方面開具社保接受函,方可轉移養老險醫療險到深圳,而失業險和工傷險是不能辦理專業的,住房公積金只能作提取,也是不能轉的。
必須先離職,才能辦理社保轉移,公司方面是肯定要知道你走的。
社保相關知識:
社會保險的五大特徵:
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的是勞動者的人身;
2.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者含其親屬與用人單位;
3.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
4.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5.保險基金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援。
保險物件範圍限於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內容範圍限於勞動風險中的各種風險,不包括此外的財產、經濟等風險。有些公司計算五險一金並不是按照員工實際工資,而是另外設定基數計算繳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