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非全日制用工相關介紹

  我國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是從勞動立法中高度抽象出來的帶有普遍意義的規律性和指導性的行為準則。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勞動法關於非全日制用工介紹,希望你喜歡。

  勞動法非全日制用工

  我國《勞動合同法》共確立了三種合法用工形式,即: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勞務派遣用工。根據該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簽訂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於工作時間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時間一般為每天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這與全日制用工實行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是不同的。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對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超過工時限制及加班問題如何處理,《勞動合同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根據目前的一些地方性的規定來看,對於超過工時限制的,視為全日制用工。如《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北京市非全日制就業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四小時的視為全日制從業人員”。

  二、允許建立雙重或多重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也就是說,非全日制就業的人員不僅有可能產生從事兩種或兩種以上職業的願望,而且也擁有可調劑安排的勞動時間,他們與不同的用人單位建立雙重或多重勞動關係的現象也就自然會出現。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從而形成勞動關係;也可以與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分別訂立勞動合同,建立雙重或多重勞動關係。

  三、關於勞動合同的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既可以訂立書面協議,也可以口頭協議。

  四、關於終止勞動合同與經濟補償金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係可以隨時終止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提出終止用工,終止用工應該通知另一方。通知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通知的形式。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關於試用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中不得約定試用期。

  六、關於工資的支付

  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也必須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定時支付工資,支付工資的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且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七、關於社會保險

  在非全日制用工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只有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義務,而沒有為勞動者繳納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鑑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況下,小時工資標準是用人單位按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給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政府頒佈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當地政府頒佈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含用人單位為其交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支付工資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非全日制用工的意義

  非全日制勞動是靈活就業的一種重要形式。近年來,我國非全日制勞動用工形式呈現迅速發展的趨勢,特別是在餐飲、超市、社群服務等領域,用人單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來越多。在我國促進非全日制勞動的重要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它適應企業降低人工成本、推進靈活用工的客觀需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用工需求取決於生產經營的客觀需要,同時,企業為追求利潤的最大化,也要儘可能降低人工成本。實際上,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工成本明顯低於全日制用工。因此,越來越多的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採用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內的一些靈活用工形式。

  其次,促進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再就業。在勞動力市場供過於求的矛盾十分尖銳、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的就業競爭壓力較差的情況下,非全日制勞動在促進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再就業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最後,有利於緩解勞動力市場供求失衡的矛盾,減少失業現象。在勞動力大量過剩、勞動力供求關係嚴重失衡、就業機會短缺的背景下,企業實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可以使企業在對人力資源的客觀需求總量不變的條件下,招用非全日制職工,可以給廣大勞動者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