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數額達到多少算貪汙
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貪汙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貪汙受賄數額較大多少起算?對貪汙受賄犯罪的最新規定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去年11月份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二是2016年4月18日兩高出臺的關於貪汙受賄罪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規定對貪汙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了明確,其中兩罪“數額較大”的一般標準由1997年刑法規定的五千元調整至三萬元。
《刑法修正案***九***》對貪汙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由過去單純的“計贓論罰”修改為數額與情節並重,也就是說認定貪汙、受賄行為構成犯罪、判什麼刑,既要看數額,也要看情節。即使未達到數額標準,但具有一定較重要情節的,也要定罪,並按相應的量刑檔處罰。
我國對貪汙、受賄起刑點的設定經歷了從兩千元到五千元再到《刑法修正案***九***》“數額較大”的概括規定。這期間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巨大,人均GDP自1997年至2014年增長了約6.25倍,將五千元的起刑點進行適度的提升是適合的。
五千到三萬,似乎存在較大幅度提高。但從1997年到2016年近二十年間,五千元的定罪數額確已不適應社會發展。從司法實踐看,這種定罪數額的調整對於貪汙受賄罪的實際懲治其實不會發生太大的影響,也不會讓貪汙受賄罪的犯罪圈驟然縮小。
司法解釋法條規定
兩高《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
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貪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貪汙罪的量刑標準
1、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所謂個人貪汙數額,在單獨犯罪中是指個人實際貪汙的數額;在共同犯罪中,對組織、領導貪汙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貪汙犯罪集團的貪汙總數額,對其他共同貪汙犯罪的分子而言,則是指某個人實際參與貪汙的數額。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一般是指重大貪汙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貪汙犯罪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後果特別嚴重的,或者貪汙後訂立攻守同盟、毀滅罪證、打擊報復證人、拒不退贓,情節特別惡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時具備個人貪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和情節特別嚴重兩方面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判處死刑,並處沒收則產。只具備其中一項的,不能處死刑。
2、個人貪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3、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量刑,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據此,如果個人貪汙數額為1萬元以上的,即使行為人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也不得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具有其他法定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除外***。
4、個人貪汙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5、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多次貪汙未經處理,是指兩次以上的貪汙行為,既沒有受過刑事處罰量刑,也沒有受過行政處理。累計貪汙數額應按本法有關追訴時效的規定執行。在追訴時效期限內的貪汙數額應累計計算,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貪汙數額不予計算。
6、特殊規定。本條第3款規定: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根據共犯理論,對2人以上共同貪汙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別處罰。對貪汙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貪汙的總數額處罰。對其他共同貪汙犯罪中的主犯,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貪汙的總數額處罰。
對於共同貪汙尚未分贓的案件,處罰時應根據犯罪分子在共同貪汙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並參照貪汙總數額和共犯成員間的平均數額,確定犯罪分子個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對於共同貪汙個人所得數額雖末達到5000示但共同貪汙數額超過5000元的,主要責任者都應給予處罰,其中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司法機關在對貪汙犯罪分子判處主刑時,還應當依法並處沒收財產,或者判令退賠。處理案件時,還要積極追贓,不使貪汙犯罪分子在經濟上佔到便宜。追繳的公共財物,應退回原單位;依法不應退回原單位的,上繳國庫。
貪汙罪簡介
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貪汙罪屬於一種嚴重的經濟犯罪,不僅損害了黨和國家的形象,阻礙了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程序,同時還降低了黨政機關的工作效率,造成整個社會的信任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