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包銷的概述與特點

  證券包銷 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你對證券包銷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證券包銷的相關法律知識。

  

  1、證券包銷概述:

  包銷是指證券發行人與承銷機構簽訂合同,由承銷機構買下全部或銷售剩餘部分的證券,承擔全部銷售風險。對發行人來說,包銷不必承擔證券銷售不出去的風險,而且可以迅速籌集資金,因而適用於那些資金需求量大、社會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證券發行經驗的企業。

  與代銷相比,包銷的成本也相應較高。包銷在實際操作中有全額包銷和餘額包銷之分。

  全額包銷是指發行人與承銷機構簽訂承購合同,由承銷機構按一定價格買下全部證券,並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將價款一次付給發行公司,然後承銷機構以略高的價格向社會公眾出售。

  在全額包銷過程中,承銷機構與證券發行人並非委託代理關係,而是買賣關係,即承銷機構將證券低價買進然後高價賣出,賺取中間的差額。對發行人來說,採用全額包銷方式既能保證如期得到所需要的資金,又無須承擔發行過程中價格變動的風險,因此全額包銷是西方成熟證券市場中最常見、使用最廣泛的方式。

  餘額包銷是指發行人委託承銷機構在約定期限內發行證券,到銷售截止日期,未售出的餘額由承銷商按協議價格認購。餘額包銷實際上是先代理髮行,後全額包銷,是代銷和全額包銷的結合。

  2、證券包銷的特點:

  ①是證券的所有權發生轉移。

  ②是發行人可以迅速、可靠地獲得證券價款。

  ③是承銷人要承擔全部發行風險。

  ④是包銷的費用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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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銷的定義

  包銷協議本身不是買賣合同,它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一般交易條件,其主要內容如下:

  雙方的基本關係。明確出口方與包銷商之間的關係是買賣關係。包銷商應自籌資金買斷商品,並自負盈虧進行銷售。

  包銷的商品、地區、期限。協議應規定包銷商品的種類或型號,並對包銷商享有經營權

  的地理範圍作出規定,這些都按出口商的營銷意圖和包銷商的銷售能力和所承諾的銷售數量,由雙方商定。包銷期限即為包銷協議的有效期限、通常規定為一年至兩年,也有不規定期限,只規定中止條款或續約條款。

  專營權。專營權包括專賣權和專買權。前者指出口方承諾在協議有效期內不向包銷地區內的其他客戶出售包銷商品。後者指包銷商承諾只向協議出口方購買該項商品,不得向第三者購買同類商品或有競爭性的替代商品。其中專賣權是包銷協議必不可少的內容,是區別於一般經銷協議的主要條件。

  包銷商品的最低數量或金額,也就是在協議規定期限內包銷商必須向出口人承購的最低限額。也有的包銷協議對此不作規定。

  包銷商品的價格和一般貿易條件。包銷商品的價格可以一次性規定,也可以在訂立買賣合同時按市場行情商定。一般貿易條件是指適合於協議期間每一筆交易的條件,如支付方式、檢驗索賠、保險,以及不可抗力等貿易條件,可在包銷協議中予以規定,以簡化日後買賣合同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