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辯護的概念與特徵是什麼
辯護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為反駁控訴,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和理由,說明被告無罪、罪輕或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的訴訟活動。那麼你對有效辯護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有效辯護的相關法律知識。
有效辯護的概念與特徵
1998年中國政府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第14條丁目規定:受刑事控告者有權出庭受審並親自替自己辯護或經由他自己所選擇的法律援助進行辯護;如果他沒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這種權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沒有足夠能力償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費。
該項規定從國際角度體現了有效辯護制度。而關於有效辯護,我國著名學者宋英輝教授解釋為 :有效辯護原則,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幾層意思 :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為刑事訴訟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應當享有充分的辯護權。
二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請合格的能夠有效履行辯護義務的辯護人為其辯護,包括審前階段的辯護和審判階段的辯護,甚至還應當包括執行階段提供的法律援助。
三是國家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辯護權充分行使,設立法律援助制度,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律師的幫助。
按宋英輝教授的理解,有效辯護至少有三個因素:自我辯護權、辯護人的辯護、法律援助,筆者贊同宋教授的觀點。
辯護是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項基本權利。作為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以自己為自己辯護,也有權委託辯護人為其辯護,甚至在符合一定的條件時還可以尋求刑事法律援助。當然,本文中筆者關注的是律師在為被告人提供辯護,對於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在訴訟階段作出的辯護只是輕描淡寫。
有效辯護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委託的辯護人或接受法律援助的律師,出於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利益,通過實體性的辯護和程式性的辯護,及時充分行使辯護權,使得辯護真正具有實質意義的制度。
概括起來,有效辯護應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及時性。
辯護應該是及時的,“遲來的正義非正義”。有效辯護的及時性要求被追訴者享有被及時告知指控的權利,及時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
第二,充分性。
辯護權要充分,這是有效辯護的核心內容,辯護人的辯護權利主要包括:調查取證權、閱卷權、會見通訊權等,這些權利是辯護人法庭上辯護的先決權利,如果辯護人沒有這些權利或不充分享有,那麼辯護律師在法庭上的辯護便會陷入“倉促上陣”、“無米之炊”的尷尬局面。只有這些權利得到充分保障,才能使辯護權得到充分貫徹。
第三,抗辯性。
辯護人的辯護能成為對抗控訴並獨立影響審判的力量這要求在訴訟程式上要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訴訟主體地位視之。在辯護手段上要形成對抗性,為此立法應對控辯雙方舉證手段和責任作一定的協調,對取證困難的辯方有一定的傾斜,而對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的控方予以謙抑。
第四,過程的持續性。
從辯護過程看,有效辯護不僅取決於審判階段法庭上的辯論和陳述,而且甚為關鍵的是偵查階段的辯護。因為偵查程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而言,不僅偵查階段證據的收集對法庭上的辯論至關重要,而且也是“最危險和可怕”的階段。
而從公平、公正角度審視,辯護還應當延伸至執行階段的法律援助。可以這樣說,辯護應該從刑事訴訟起動時一直貫穿著整個刑事訴訟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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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擔任辯護人的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辯護人的範圍包括:
1.律師。律師是指依照法定程式取得律師資格,並且經過登記註冊,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雖然取得律師資格但未登記註冊的,仍不得以律師身份接受委託擔任辯護人。
另外,律師法第13條規定:國家機關的現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期間,不得執業。同時該法第36條規定: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2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現役軍人成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聘請軍隊中的或者地方的律師作為辯護人。
外國人、無國籍的犯罪嫌疑人委託律師辯護的,只能委託中國律師作為辯護人。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鑑於我國當前的律師隊伍尚不能完全滿足實際需要,為了有效地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工會、婦聯、共青團、學聯等群眾性團體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可以推薦公民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作他的辯護人。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實際上擴大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選擇範圍,因為除了監護人不再限定近親屬,而是親戚朋友都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託擔任辯護人。這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夠及時委託到辯護人,解決請律師難的問題和及時有效地維護其合法權益是十分有利的。
律師、人民團體、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委託為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其身份證明和辯護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