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工資的計算方式

  雙倍工資主要是在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的規定,中國人喜歡把二倍說成雙倍,如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雙倍賠償。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希望能幫到你。

  

  1***以前的勞動法並不強制要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法出臺以後,取消了事實勞動關係這一說,用人單位應當從08年1月1日起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簽訂的,按照上述標準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所以你可以從08年2月份開始至今,要求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

  2***用人單位應該支付你拖欠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上保險的,應當給勞動者補繳保險,並且賠償勞動者因此造成的損失;

  3***勞動者因此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所以你應當得到六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從08年一月一日算起

  蒐集你在單位工作這麼多年的證據,跟公司協商解決,或者提起勞動仲裁。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雙倍工資的計算範圍

  我們說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才可以"雙倍工資"。這個適用範圍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適用範圍"中有明確的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雙倍工資的時效限制

  我們在實踐中,經常聽到"雙倍工資"是否有時效的限制,1年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是否還可以要求.我們說根據法律規定,時效的起算時間是從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時間開始計算,時間為1年.

  當然我們在一些仲裁委,特別是一些遠郊區的仲裁委的裁決書中,有時會看到有時效的裁定,我們說是適用法律不當,勞動者應該堅持起訴或者上訴的.

  由於雙倍工資是法律規定的一種懲罰性賠償,並不是勞動者的勞動所得即勞動報酬,那麼就不應該適用工資的仲裁時效即從勞動關係解除時開始計算,有些地方支援雙倍工資從雙倍工資主張權產生之後就開始計算仲裁時效,因此雙倍工資不及時主張有可能超過仲裁時效,目前安徽就支援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