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折算三倍工資的計算方法

  工資與勞動生產率是非常重要的問題,也是長期以來備受關注的兩個話題,工資水平與勞動生產率的高低都將對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重要影響。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希望能幫到你。

  

  年休假是折算三倍工資。具體的依據是:《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

  年假未休完折算工資的方法

  ***一***年度結束時有年假未休完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對年休假未用完的情況是這樣規定的:“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這一條款表明以下兩層意思:

  1***年休假使用不掉,既是單位的決定,也要得到員工的同意;

  2***未休年休假需要支付三倍工資報酬。

  所以,在徵得員工同意的前提下,單位可以將未休年休假通過折錢的方式給員工。不過要注意,折錢的標準是給3倍的工資。考慮到正常的一倍工資已經發放了,所以在具體操作時,補發2倍工資即可。

  不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所以有些單位也希望和員工達成諒解,由員工出具自願不休年休假的證明,給予1倍的工資。

  ***二***離職時有年假未休完

  首先要糾正員工容易產生的一個觀念,以為離職時可以把全年的年假作為計算基礎,來判斷未休年假,其實這樣是錯誤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可見,員工離職時只有權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對應的年休假。

  具體的折算方法是:***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舉例來說,2012年6月30日離職的員工,只做了半年,原本年休假有10天的,那計算時只能拿5天來計算。

  至於離職時確實有未休年休假的話是按照1倍還是3倍工資來補償,這點法律沒有明確。

  如果離職時已把全年年假休完了,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工資的交稅情況

  2014年的個稅起徵點是3500元,使用超額累進稅率的計算方法,即繳稅=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目前,個稅起徵點是3500元,使用超額累進稅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繳稅=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四金-繳稅。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發工資-四金***-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