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退休工資的計算方法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釋出本年本市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具體調整方案。北京養老金如何計算?下面小編最新方法告訴你。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2006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後申領基本養老金計發月數參保人,再計發地方養老金:地方養老金=***本市2005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全省2005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2×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繳費年限×1%。

  注:關於a的取值,本人平均繳費指數大於等於0.6時,a=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小於0.6時,a=本人平均繳費指費除以0.6.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企業職工退休工資主要是由基本養老金組成,其中基本養老金在計發時又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 老金、地方養老金等主要三部分組成。

  附: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勞動者退休後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城鎮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為被保險人。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

  第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和管理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市和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負責登記、徵收、支付和稽核等基本養老保險的具體工作;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制定具體管理制度,規範業務流程。

  第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監督和管理工作;審計機關負責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北京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負責對基本養老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以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北京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代表和離退休人員代表組成。

  第七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為退休人員提供社會化服務。

  第八條 鼓勵企業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企業年金,提倡被保險人蔘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下列部分構成:

  ***一***企業和被保險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利息和其他收益;

  ***三***財政補貼;

  ***四***滯納金;

  ***五***其他可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資金。

  第十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一條 企業和被保險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城鎮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企業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按照本規定確定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按月繳納。

  第十二條 城鎮職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按照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額計入個人賬戶。

  繳費工資基數低於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超過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第十三條 企業以全部城鎮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作為企業繳費工資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

  第十四條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企業和被保險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繳費記錄,並負責儲存,保證其完整、安全。

  企業和被保險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佈上一年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情況。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釋出核對被保險人上一年度繳費記錄的公告,並在公告中確定核對繳費基數和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

  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保險人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為個人賬戶***。

  第十八條 個人賬戶由被保險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利息構成。

  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第十九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被保險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險人死亡後,個人賬戶儲存額或者餘額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繼承,其餘部分併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在本市統籌範圍內或者跨統籌範圍流動時,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的轉移,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下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被保險人的基本養老金;

  ***二***被保險人退休後死亡的喪葬補助費;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支付專案的費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髮生支付困難時,由市財政部門予以支援。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的,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相關手續的;

  ***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

  第二十三條 1998年7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

  第二十四條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除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外,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過渡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二十五條 2006年1月1日以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被保險人,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償金,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第二十六條 2005年12月31日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照原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執行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辦法。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死亡後,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隨本市經濟發展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被保險人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最低標準的,按照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發給。

  第二十九條 基本養老金實行正常調整制度。具體調整方案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企業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者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並將企業違法行為的資訊依法計入本市企業信用資訊系統;企業給被保險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造成損失的,被保險人有權要求企業賠償。

  第三十一條 企業和被保險人或者其他人員採用多領、冒領等手段騙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處騙取金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養老保險基金劃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基本養老金不能按時足額發放或者造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個人賬戶規模和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發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調整。

  第三十四條 城鎮職工最低繳費工資基數、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逐步調整到位。具體調整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繳費年限是指企業和城鎮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本市實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年限按照實際繳費年度計算。

  第三十六條 已經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7年 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釋出的《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號令***同時廢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7〕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經國務院批准,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調整水平。總體調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5%左右確定。

  三、調整辦法。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要兼顧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照調整辦法大體統一的原則,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定額調整要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要體現“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繼續確保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要合理確定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三部分比重,增強調整辦法的激勵性導向。

  四、資金來源。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中西部地區、老工業基地、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中央財政予以適當補助。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各地區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徵繳、完善省級統籌、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補助力度等措施,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五、組織實施。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直接關係各類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敏感度高。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準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各地區要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合理確定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對調整養老金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進度、資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於2017年5月31日前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後組織實施。各地區要嚴格按照兩部批准的實施方案執行,把各項調整政策落實到位,不得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對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的地區,將予以批評問責,並相應扣減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調整方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並組織實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2017年4月13日北京

  2017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最新訊息

  上調5.5%,綜合考慮了經濟和人口等因素

  13連調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前11次的上調幅度為10%左右,去年降至6.5%,今年為5.5%。這一調整水平是如何確定的?

  人社部有關負責人表示,今年按5.5%左右調整退休人員待遇,是國務院綜合考慮我國經濟發展新常態和人口老齡化新形勢,慎重做出的決策。調整基本養老金,不僅要考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漲和職工工資增長情況,還要考慮基金支付能力和財政承受能力;不僅要考慮廣大退休人員當前切身利益,也要考慮養老保險制度長期可持續發展和廣大退休人員的長遠權益保障。我國經濟發展已由改革開放後持續30多年的高速發展期步入了中高速發展的新常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增速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漲幅放緩;同時,人口老齡化加速發展、養老負擔越來越重,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壓力不斷增大,確需統籌考慮各方面因素,合理確定調整水平。

  2017年北京市養老金計算公式

  調整養老金計算公式:個人養老金數額=老年養老金+勞動退休金+個人儲老金

  月老年養老金=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年齡補貼率×***個人年齡-65***+勞動補貼率×個人累計繳費年限]

  月勞動退休金=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勞動退休金百分率×個人累計繳費年限

  月個人儲老金=個人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的110%÷***76-個人實際退休年齡***÷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