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工資計算公式

  如果勞動者付出勞動後不能得到到工資,則法定的勞動權就會在現實中落空,勞動者的勞動目的也從根本上得不到實現。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希望能幫到你。

  

  年休假工資的基本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職工享受年休假期間可以獲得與日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其具體計算公式為:職工本人月工資÷月計薪天數***21.75天***。

  年休假所依據的月工資標準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標準基本一致。即:前十二個月應得工資總額-前十二個月加班工資總額後的月平均工資。如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月應得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得工資為用人單位代扣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資。

  未休年假工資的支付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於應休天數,應當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平均工資標準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用人單位在與職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於應休天數,應按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年休假工資,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資。

  雙方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集體合同或者用人單位相關制度規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於上述標準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規定的標準執行。如雙方的約定或者規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低於上述標準,由於約定或者規定本身違規不具有法律效力,應當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給予職工未休年休假工資。

  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主要分為兩大部分,一部分為日常工作期間的日工資***即日平均工資的100%***,該部分收入隨日常工資支付。另一部分為日平均工資的200%未休年休假實際工資,該部分報酬用人單位應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或者在職職工最遲在當年度12月31日前支付。

  年休假工資包括的內容

  年薪應包括如下六個部分的內容:

  1. 年度固定工資。年度固定工資是經營者的“保底”收入,它不與企業業績掛鉤,而主要根據經營者個人能力、社會消費水平和企業的經營難度等確定。年度固定工資具有“按勞付酬”的性質,年初確定具體金額後,按月以現金的形式發放。

  2. 年度效益工資。年度效益工資是對經營者年度經營業績的獎勵,主要考慮的因素不是經營者的“投入”,而是企業的“產出”。年度效益工資每年主要依據企業經營目標實現程度和淨資產增值的數量和質量來確定,部分以現金的形式當期發放,部分以風險金的形式留存企業,等到離任時發放。

  3. 長期效益獎勵。長期效益獎勵是對經營者為企業長期可持續發展所作貢獻的獎勵。長期效

  益工資在不同的企業可以有不同的考核和兌現方式,可以採用股權激勵,也可以採用長期業績考核的方式來實現。長期業績考核一般是每三年對經營者考核一次,根據考核結果確定長期效益獎勵。此外,經營者離任時,也要對經營者整個任期內的經營業績進行全面評估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確定任期業績獎勵或懲罰。

  4. 社會保險。企業除了按正常標準為經營者繳納這些費用外,還可以從長期激勵的角度出發,為經營者繳納補充養老保險金等額外福利。

  5. 職工福利。這部分是經營者同本企業其他員工一樣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由企業在“應付福利費”專案開支。該專案的管理重點是年薪制考核物件不能搞特殊化。

  6. 職務消費。職務消費的內容較為廣泛,主要是經營者因為任職的原因在企業報銷的各種支出。對職務消費的有效管理是一件十分困難的工作,但它的成敗直接關係到年薪制其它報酬專案的激勵約束效果。我們建議的做法是分三步走:初級階段的基本任務是做好“摸底”工作,下屬企業要建立嚴格有效的控制制度,對考核物件的職務消費進行完整的記錄並及時報告:“摸底”工作完成後就進入了第二階段,主要是實行“定額制”,即根據企業規模和效益情況設定考核物件職務消費的水準和額度;第三階段是對那些能夠貨幣化的職務消費專案經過合理換算後轉化成經營者的職務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