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月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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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資組成
平均工資=***前12個月工資+獎金+補貼+津貼+加班加點工資***/12例如:《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新《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如何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準
按新勞動法,具體計算公式是:用月工資總額除以月計薪天數或小時數得出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作為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所以,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三、工資計算的補充
1、勞動者在進行加班費追索時,如果企業還存在剋扣、拖欠加班工資的情形,勞動者同樣可要求額外支付25%的工資賠償金。為了避免訴訟請求不當,
勞動者也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費的特殊情況:勞動者自願加班的、計件工資沒有完成工作量的、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種的***主要指企業高層管理人員***。
2、因用人單位辭退造成工資損失的糾紛。這裡的損失包括因誤工造成的本人工資損失和25%的工資賠償金。如果司法機關認定企業辭退不能成立,一般會支援勞動者期間的工資收入損失。
問題在於此類爭議勞動者是否也可以要求25%的賠償金?法院在處理實踐中,主要是把握企業的辭退是否成立、勞動者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程度等因素。如前所說,工資賠償金具有懲罰性質,因此如果勞動者存在過錯,法院可以不判賠25%的工資賠償;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企業應當支付25%的工資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