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產期間工資怎麼算按照相關規定

  目前,一些企業單位在確定職工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待遇時,只要職工發生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不分停工醫療期間長短。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流產期間工資的演算法,希望能幫到你。

  流產期間工資計算方法

  國家的規定流產假和產假有一樣的工資待遇,基本工資是肯定要發的,津貼發一部分,有些出勤性或崗位性津貼是可以扣掉的,但是現在有些公司很黑,不按國家規定來扣,建議你看一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其中的一些條款對此是有明確規定的,如果公司參加了社會生育保險,按照《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應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如果公司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你應該要通過合理的途徑儘量維護自己的權益。

  女職工流產假工資的計算

  一、根據《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

  ***五***第一次人工流產及因放置宮內節育器、絕育、皮下埋植術後失敗的再次人工流產,孕期小於13周且行吸宮術及藥物流產的,休息14天;孕期小於13周且行鉗刮術的,休息21天;孕期大於13周的,休息30天。***休息天數已被新法規替代,見下文***

  假期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二、符合計劃生育多次流產的,根據醫生假條,按病假處理:

  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經醫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處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產後及因放置宮內節育器、絕育、皮下埋植術後失敗而再次人工流產後,已休滿規定假期。

  ***二***未採取絕育、放置宮內節育器或皮下埋植術而再次人工流產。

  ***三***發生節育手術併發症。

  三、根據國務院2012年4月28日剛剛公佈實施的最新《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流產病假工資的計算

  目前有不少用人單位錯誤地認為自己有用人權,也就有決定病假工資多少的權利,因此自定一套病假工資的計算方法,有些公司甚至規定職工病假沒有工資,這種規定既違反了政策又損害了職工的利益。其實,病假工資也有“最低標準”。

  早在2003年7月1日實施的《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中,已經詳細規定了病假等假期工資的支付辦法。下面是相關的法律法規的摘要。

  首先要知道病假工資扣發的工資基數———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確定工資基數後,還要知道計算中的分母是計薪日,而不是統一的20.92;計薪日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首先,在計算病假工資時,職工工資***嚴格意義上應定義為“職工工資性收入”***為職工在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據此,職工日工資***即“日工資性收入”***為“實得工資×70%÷20.92***天***”。

  其次,病假工資的計算,先按休假時間***以6個月***為標準劃分,再按職工連續工齡劃檔。具體計算方式為:職工患病休假在6個月內的病假工資計算方法:連續工齡<2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值得注意的是,連續休假期內,若有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應予以剔除。

  職工患病休假在6個月以上的疾病救濟費計算:連續工齡<1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40%計發;連續工齡≥1年且<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0%計發;連續工齡≥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0%計發。

  還應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個月以上的職工,如領取疾病救濟費低於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40%者,應按40%的標準計發,但不能高於該職工月工資。除此之外,還應同時符合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滬勞保發***2000***14號文《關於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的規定,“企業支付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