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產假扣工資怎麼算國家標準

  特別重視職工病假證明的發給工作,並且制定了專門的病假證明發付制度。目前流產假扣工資要如何計算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流產假扣工資計算方法,希望能幫到你。

  流產假扣工資計算方法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作為用人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律的規定,對處於懷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三期”女職工的勞動管理應多一些“溫情”和“厚待”。《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均規定了女職工在“三期”期間所應享有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為“三期”女職工提供合適強度的工作崗位和安全的工作環境,不得隨意降低“三期”女職工的工資待遇,也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作為“三期”女職工也應當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和單位的規章制度,這樣才能構建和諧的勞動關係,減少勞動糾紛的發生。

  流產假病假工資的計算

  目前有不少用人單位錯誤地認為自己有用人權,也就有決定病假工資多少的權利,因此自定一套病假工資的計算方法,有些公司甚至規定職工病假沒有工資,這種規定既違反了政策又損害了職工的利益。其實,病假工資也有“最低標準”。

  早在2003年7月1日實施的《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中,已經詳細規定了病假等假期工資的支付辦法。下面是相關的法律法規的摘要。

  首先要知道病假工資扣發的工資基數———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確定工資基數後,還要知道計算中的分母是計薪日,而不是統一的20.92;計薪日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首先,在計算病假工資時,職工工資***嚴格意義上應定義為“職工工資性收入”***為職工在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據此,職工日工資***即“日工資性收入”***為“實得工資×70%÷20.92***天***”。

  其次,病假工資的計算,先按休假時間***以6個月***為標準劃分,再按職工連續工齡劃檔。具體計算方式為:職工患病休假在6個月內的病假工資計算方法:連續工齡<2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值得注意的是,連續休假期內,若有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應予以剔除。

  職工患病休假在6個月以上的疾病救濟費計算:連續工齡<1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40%計發;連續工齡≥1年且<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0%計發;連續工齡≥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0%計發。

  還應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個月以上的職工,如領取疾病救濟費低於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40%者,應按40%的標準計發,但不能高於該職工月工資。除此之外,還應同時符合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滬勞保發***2000***14號文《關於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的規定,“企業支付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流產假公司應給予的工資

  國務院頒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具體時間可以根據各地各行業的規定或由所在單位酌情考慮。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險字〔1988〕2號***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30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假時間單位應視為出勤,工資全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