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工資如何計算
休息權是受憲法保護的憲法性權利。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一項不可剝奪也不許放棄的重要休息權。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年休假工資計算方法,希望能幫到你。
年休假工資計算方法
年休假工資的基本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職工享受年休假期間可以獲得與日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其具體計算公式為:職工本人月工資÷月計薪天數***21.75天***。年休假所依據的月工資標準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標準基本一致。即:前十二個月應得工資總額-前十二個月加班工資總額後的月平均工資。如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年休假的計算方法
首先,一年4天年假的規定明顯違背國家相關規定。其次,途中離職,當年剩餘年假不應再享有。你碰到的問題,不是剩餘兩天能不能休,而是公司應在離職前給予多少天休息或3倍補償的事。
具體來說:工齡1年***含***至10年***不含***,可享受5天年休假。注意,這裡說的工齡是你正式參加工作以後累計的工齡,而不是在這一家公司的工齡***司齡***。假設你的工齡是這個階段,那麼你總共該享受的年休假天數:5+5*4.5/12=6天***解釋:2011年5天;2012年4月離職,則按已工作月份數享受當年年假,為1.875天——不足一天不算一天***。你已經休了2天,那麼還有4天。公司應該在你離職前安排4天帶薪休假,或給予你這4天3倍工資補償。
法規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年休假的注意事項
當年度結束以及員工離職時,會發生年休假如何折算成工資的問題,在此總結一下:
***一***年度結束時有年假未休完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因此,單位安排休的年休假比法定標準低的,應該要支付3倍工資。
不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所以有些單位也希望和員工達成諒解,由員工出具自願不休年休假的證明,給予1倍的工資。
***二***離職時有年假未休完
首先要糾正員工容易產生的一個觀念,以為離職時可以把全年的年假作為計算基礎,來判斷未休年假,其實這樣是錯誤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可見,員工離職時只有權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對應的年休假。
具體的折算方法是:***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如果離職時已把全年年假休完了,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