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差錯更正方法的協調論文

  會計差錯更正是指對企業在會計核算中,由於計量、確認、記錄等方面出現的錯誤進行的糾正。會計差錯變更方法一般有劃線更正法、紅字更正法、補充登記法。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會計差錯更正方法的協調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閱讀!

  會計差錯更正方法的協調全文如下:
 

  在日常會計核算中,由於各種原因會使記賬憑證填製出現差錯,以至影響到賬簿記錄甚至會計報表出現差錯。會計人員發現會計差錯時,應當根據差錯的性質,採用恰當的更正方法及時予以更正。目前會計差錯更正方法的政策依據有三個,第一是《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以下簡稱《規範》***,第二是《企業會計準則—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以下簡稱《準則》***,第三是新《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在《規範》、《準則》、《制度》中都有專門的篇幅對會計差錯更正提出要求,說明更正會計差錯的重要性。但是對具體會計差錯的更正在《規範》中規定的處理方法與《準則》和《制度》的規定卻不一致。如何協調是本文要解決的問題。

  《規範》第三章第二節第五十一條***五***規定,“已經登記入賬的記賬憑證,在當年內發現填寫錯誤時,可以用紅字填寫一張與原內容相同的記賬憑證,在摘要欄註明‘登出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同時再用藍字重新填制一張正確的記賬憑證,註明‘訂正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也可以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之間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賬憑證,調增金額用藍字,調減金額用紅字。發現以前年度記賬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用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賬憑證。”

  同時在本章第三節第六十二條***二***規定“由於記賬憑證錯誤而使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應當按更正的記賬憑證登記賬簿。”《規範》指出了由於記賬憑證填寫錯誤影響到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時應同時更正記賬憑證和相應的賬簿記錄,並要求對於當年內發現的錯誤與發現以前年度錯誤應採用不同的更正方法予以更正。當年內發現的錯誤應採用紅字更正法或補充登記法予以更正,至於發現以前年度錯誤應採用什麼方法予以更正,一張藍字更正憑證能否將各種型別的錯誤予以更正,《規範》未予明確。

  2001年新修訂的《準則》與1998年6月制定的《準則》相比較,除適用範圍在原上市公司採用擴大到所有企業採用,增補“企業濫用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及其變更,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予以更正”條款***19條***兩點不同外,其他內容完全相同。《制度》第十章第三節會計差錯更正部分的內容與新修訂《準則》的同一部分內容基本相同,只是在《制度》中明確了重大會計差錯的含義及範圍。

  對於本期發現的會計差錯的處理,《準則》和《制度》都是這樣規定的:

  ***1***本期發現的與本期相關的會計差錯,應調整本期相關專案。

  ***2***本期發現的與前期相關的非重大會計差錯,如影響損益,應直接記入本期淨損益,其他相關專案也應作為本期數一併調整;如不影響損益,應調整本期相關專案。

  ***3***本期發現的與前期相關的重大會計差錯,如影響損益,應將其對損益的影響數調整發現當期的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他相關專案的期初數也一併調整;如不影響損益,應調整會計報表相關專案的期初數。在《準則》和《制度》中都只是規定了會計差錯的處理原則,即調整本期相關專案或期初留存收益及會計報表相關專案的期初數,至於如何調整即差錯的更正方法則是在《準則》指南中予以明確的。

  比較上述三項規定,他們的共同點在於都區別了會計差錯是屬於本年度的差錯還是以前年度的差錯,並分別用不同的方法進行處理。雖然《準則》和《制度》表述的是以前期,而《規範》表述的是以前年度,但從《準則》指南所列舉的例子可以看出以前期指的是以前年度。

  《準則》指南中介紹的會計差錯更正方法與《規範》規定的方法相比較卻有以下不同點:

  第一,對於本年度會計差錯,《準則》指南中未採用紅字更正法和補充登記法予以更正;

  第二,對以前年度會計差錯,《規範》中未區別非重大會計差錯與重大會計差錯,也未明確更正方法。還有一點不明確之處在於,《規範》中對於以前年度會計差錯更正方法是否就是《準則》指南中對於本年度會計差錯和以前年度非重大會計差錯的更正方法,即藍字反方向更正法?如果是,那麼《規範》對以前年度會計差錯的更正方法就與《準則》指南對當年度會計差錯的更正方法是一致的。這又成為他們之間的一個不同點。

  會計核算是一項具體、細緻的工作,每一個步驟都有其存在的道理。雖然藍宇反方向更正法與紅宇更正法和補充登記法處理的結果一樣,但處理的過程卻不同。紅字更正法和補充登記法是多年來被廣泛採用的錯賬更正方法,筆者認為,這兩種錯賬更正方法最大的優點就在於採用他們更正錯誤時,仍然保留了科目之間清晰的對應關係,可以再現本來的業務內容,並且為廣大會計人員所熟悉和掌握。藍字反方向更正法是對錯誤憑證中的錯誤科目採用相反的方向與正確科目互相對應進行更正,這樣處理的問題在於,有些業務會出現不正確的對應關係,如《準則》指南例10業務的處理是“固定資產”科目的借方與“管理費用”科目的貸方相對應,實際上“固定資產”科目與“管理費用”科目之間並不存在對應關係,沒有對應關係的科目是不能編制會計分錄***記賬憑證***的。有些科目雖然存在對應關係,但是利用這種更正方法處理的結果可能會被誤認為是本期發生的某一項業務,如《準則》指南例5業務借記“低值易耗品”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這種對應關係可能會被認為是本期將固定資產轉為低值易耗品的業務,實際卻是在更正本年度的會計差錯。

  如果對應關係正確,科目也沒錯,只是金額多記,如提現1000元,誤記為10000元,填制藍字反方向更正憑證只能是借記“銀行存款”9000元,貸記“現金”9000元,這種對應關係是將現金存入銀行的業務,實際業務內容完全被曲解了。還有一些差錯,比如科目沒錯,只是金額少計,或者科目和金額都出現錯誤,就沒法用藍字反方向憑證進行更正。因此,本年度會計差錯採用《規範》規定的紅字更正法和補充登記法進行更正比《準則》指南介紹的方法可行。

  對於以前年度非重大會計差錯,直接調整本期數,對當期淨損益和其他相關專案不會產生重大影響,但由於前述藍字反方向更正法存在的不足,《規範》和《準則》指南規定的更正方法都不宜採用,採用紅字更正法和補充登記法進行更正是比較好的選擇。

  對於以前年度影響損益的重大會計差錯,若按《規範》規定的更正方法,填制一張藍字更正憑證,將無法對受其影響的相關專案進行完整地調整,並且會對本期利潤總額、所得稅及淨利潤產生重大影響。如針對《準則》指南例12業務***上年度漏記固定資產折舊15萬元***分析如下:上年度漏記折舊本來是影響上年度的利潤總額、所得稅、淨利潤、盈餘公積等專案,涉及到的相關科目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累計折舊”、“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遞延稅款”等,一張更正憑證根本無法完成對這些相關專案所對應科目影響的調整。

  若只填一張藍字更正憑證,將是補提折舊,即借記“管理費用”15萬元,貸記“累計折舊”15萬元,其結果會使本期利潤總額減少15萬元,所得稅減少4.95萬元,淨利潤減少10.05萬元,這樣反映的結果是不真實的。而且將以前年度差錯視同本期發生的業務進行處理,容易導致操縱利潤的現象發生。如果按《準則》和《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將會避免此種現象的發生。因為《準則》和《制度》要求調整發現當期的期初留存收益***留存收益包括法定盈餘公積金,法定公益金,任意盈餘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並對相關專案一併調整,對本期利潤總額、淨利潤不會產生影響,達到了如實反映本期經營成果的目的。因此,對於以前年度影響損益的重大會計差錯的更正,《準則》和《制度》的規定比《規範》的規定合理、可行。

  對於以前年度不影響損益的重大會計差錯,如果按《規範》規定的更正方法予以更正會影響本期相關專案的發生額,使本期相關專案的發生額虛增或虛減;若按《準則》和《制度》的規定即調整會計報表相關專案的期初數將不會發生此種情況。這樣既更正了以前年度的錯誤,也不會影響有關專案的本期發生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