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間融資的政策建議
發展中間融資是支援中小企業成長和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必然選擇,但須突破有關法律法規限制,建立健全中問融資的機構體系和監管體系。下面小編給大家講下。
:突破有關的法律法規限制
《商業銀行法》第43條明確界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非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這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商業銀行向企業提供中間融資。1995年《保險法》也限定保險公司資金運用只能是銀行存款、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即使目前也只能購買少量股票、基金等,而不能直接向企業提供抵押甚至中間融資。
:引入高水平的金融中介機構
各國的多年實踐說明,發展新興金融市場成本最低、最便捷的方式,就是引進較高水平的金融中介機構。在美國,中間基金出現已有20年,數量達到1000家,成為中小企業融資和企業併購的重要力量。
中國中小企業多為民營企業、鄉鎮企業,起步較晚、管理不盡規範、缺乏可持續發展,引入國際企業金融服務公司***即中間基金***,不但可以有效緩解其融資瓶頸,還能為它們帶來先進的管理理念,促進技術創新、加強公司治理。
:改造並組建中小企業投資公司
培養中間基金的途徑較多,既可新設也可通過合併重組。
***1***整合現有資源、培育中小企業投資公司
中國非銀行金融機構種類繁多、業務混雜,存在諸多不規範和較大風險,如:投資公司、產業投資基金、信託投資公司等。通過收購兼併、破產重組、引入民營資本、外資等,採取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整合內部管理與客戶資源,引導它們轉變為專門從事中間融資的中小企業投資公司。
***2***設立若干合作或股份制中小企業投資公司
在經濟發達地區及中小企業密集地區,設立若干合作制或股份制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再由它們向銀行借款,以資本金投資方式向中小企業注資。這樣做的好處是:***1***可增加中小企業的資本金,增強其對銀行的融資能力;***2***可適當集中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降低其交易成本;***3***通過股權方式投資,介入中小企業的公司治理,發揮管理諮詢作用,有助於提高其成功率、降低銀行貸款風險。
發展中小企業投資公司,應以民間資本出資為主。但在向銀行借款時,政府可提供必要的擔保。這樣既能保證中小企業投資公司的成功運作,又能保證它以自有資本金承擔風險,防止政府擔保的道德風險。
:逐步培養證券市場的“中間板塊”
由於中間融資普遍期限較長,因而中間基金通常缺乏足夠的流動性,即使要變現也只能通過賣出股權或認股權等。然而,近30年來席捲全球的資產證券化,不但為中間基金提供了變賣現有資產、拓展資金來源的新思路,而且也為中間基金提供了分散風險的新渠道,從而必將促進中間基金的大發展。
通過參照國外做法,逐步允許達標的中間基金掛牌上市、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或者允許部分證券投資基金開展中間融資業務,以增強對企業的約束、減小資訊不對稱的程度、降低風險提高收益。在此基礎上,逐步完善相關制度並培育專門的“中間板塊”。例如,菲律賓第一控股公司***FPHC***就是一家在菲律賓股票交易所掛牌上市的中間基金。
而場外交易市場、產權交易市場、技術轉讓市場等的部分交易也可逐步納入“中間板塊”。
:建立健全中間融資的監督體系
***1***信用制度和諮詢評級是中間融資的市場監管體系
信用制度是金融市場乃至整個市場經濟執行的基石,中間融資條款相當複雜、融資期限相對較長,不需要定期還本付息,隱藏的風險可能更大,從而更需要有健全的信用制度進行約束、需要較為權威的諮詢評級機構進行篩選。
***2***行政與行業監管體系是中間融資健康發展的保障
中間基金要健康發展,更離不開專門而完善的行政與行業監管體系進行市場準入、從業資格、業務監管、風險疏散等有關管理。鑑於目前分業管理轉向混業管理模式,要在逐步建立和完善投資基金法的基礎上,設立統一的金融監管當局轄下的投資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時,要積極探索和引導行業組織——中國投資基金行業協會的建立,發揮行業自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