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獨立董事制度有效實施的政策建議研究
【論文關鍵詞】獨立董事制度 法律制度 選聘制度 激勵約束機制
【論文文章摘要】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是對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制度創新,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舉措。我國上市公司已普遍引入獨立董事制度,但實施效果如何,成為關注的重要問題。本文從獨立董事的相關法律制度建設、選聘機制、激勵約束機制等幾個方面論述瞭如何加強獨立董事制度的有效實施,對於改進和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具有重要意義,並有針對性地提出促進獨立董事制度建設的政策建議。
為了使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和出於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考慮,中國證券監管部門借鑑西方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引入了獨立董事制度。但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並未達到相應的效果,為提高公司的治理效率、保護利益相關者的產權,獨立董事成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必要制度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加快獨立董事相關法律制度建設
從推行獨立董事制度以來,雖然有關部門和機構在建立、健全獨立董事制度方面已經做了不少工作,先後頒佈了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法規,對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任職資格、權利義務等方面做出了一些指導性的規定,但迄今為止獨立董事制度還沒有形成法規上的強制性。我國現行的公司法》、證券法》均沒有關於獨立董事的有關規定,這使得獨立董事依法行權時極為不利的。由於缺乏相應的法律制度支撐,缺乏具體的、可實施的相關規定,對於獨立董事的聘任、報酬、權利和義務等規定,都難以落到實處,影響裡獨立董事制度作用的發揮。獨立董事法律制度法律體系的完善主要從五個層面著手:1修改公司法》。為適應新的情況,促進獨立董事制度的形成和健康執行,應增加有關獨立董事的作用、職責、權利、義務,責任等法律條文,而這些條文是制定有關獨立董事具體法律法規的指導原則;2由中國證監會等部f1制定相關規章,對獨立董事任職條件、產生程式、發表意見的程式以及薪酬等問題做出規定,並對獨立董事的過失追究規定具體的行政責任;3在自律性準則層面上,應該建立獨立董事的行業自律組織。自律組織可以制定獨立董事的執業規範和對不良執業行為的懲罰措施。這樣可以增加行業自律性和指導性;4上市公司的章程必須載明獨立董事行權的具體內容和發揮作用的範圍方式和方法。
二、完善獨立董事選聘機制
應建立一套獨立的、不受干擾的獨立董事選聘機制。獨立董事聘任機制需要解決三個問題:一是誰來選擇獨立董事,解決選擇獨立董事的權力主體問題,應確保上市公司中小股東的提名權受到應有的重視;二是怎樣選擇獨立董事,解決選擇獨立董事的具體程式問題,應確保堅持公開、公正和公平原則,避免不具有獨立性的獨立董事通過合法渠道產生;三是選擇什麼樣的獨立董事,解決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問題,應嚴格規定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確保所選之人能夠有時問、有精力、有能力有效履行監督職能。在獨立董事選聘時必須堅持以下三點原則:一是進一步保障中小股東的提使其不受制於管理層,同時還應該包括過硬的業務能力。
中國證監會在其釋出的《指導意見》中對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作了規定,目的是為了保證獨立董事的實際執行效果,保證公司所聘任的獨立董事足真正獨立,與公司無重大利害關係的獨立董事。但我國規定存在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併持有上市公司己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對這一規定,國內的相關研究表明,該制度的相關規定垢病較多。獨立董事與其他董事一樣,最終應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其產生過程涉及到兩個環節:提名和選舉。從擺脫大股東控制角度考慮,在提名環節上,必須設立一個獨立董事提名委員會,這個提名委員會成員應全部或絕大多數由獨立董事組成。在選舉的具體操作上可以考慮採用累積投票制和迴避制度,累積投票制可以保證中小股東在持股比例較低的情況下能選出代表他們意願的獨立董事,即規定股東在選舉董事的投票中可投票數等於其所持股份乘以所要選舉的董事人數,股東可以將這些票全部投給一個候選人或若干個候選人,每個候選人所得票數單獨計算,以得票多者當選。
三、完善獨立董事的激勵約束機制
我國對獨立董事的激勵措施比較單一。關於獨立董事的激勵,根據經濟學上的經濟人的觀點,如果不給或給予比較少的報酬,則獨立董事的工作積極性難以調動。如果給予獨立董事較多的報酬,則容易使其依賴於公司的經理層,從而失去其應有的獨立性。因此,應注意激勵的水平與形式。但是,若缺乏有效的約束,即使設計出很好的激勵強度與激勵的形式,效果也不一定好。因此,必須注意激勵與約束並舉。
在我國,由於獨立董事市場尚未建立,控制權市場剛處於起步發展階段,決定了聲譽激勵和控制權激勵這兩種激勵機制的無效性。無疑,經濟激勵是目前較為有效的一種激勵方式。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薪酬實行固定津貼制。但實證研究表明,獨立董事薪酬與公司業績都不存在相關性。與西方國家的獨立董事的薪酬水平相比,我國目前獨立董事薪酬可能過低,存在明顯激勵不足的問題,難以充分調動獨立董事努力工作的積極性。國外一些公司根據獨立董事付出勞動量的多少來確定其薪酬的高低;在非現金報酬方面,則向獨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權,並且這類公司呈增多趨勢。股票期權類薪酬鼓勵獨立董事以公司股東的方式思考問題,從而減少獨立董事與股東之間的代理成本,獨立董事的薪酬總額亦被引入很大的變數。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可採用固定年薪+有限制股票期權,使其薪酬與公司業績相掛鉤,激發其努力工作的積極性。這種薪酬方式能夠將獨立董事與企業的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結合起來,使獨立董事在工作時既要注重公司當期的經營狀況,又要關心公司的發展前景。我國當前的獨立董事大多由董事會靠關係提名、以高薪聘任,使得獨立董事的監督作用和獨立性備受質疑。因此,不應由管理當局決定報酬的多少和支付方式,以避免將獨立董事報酬與公司短期業績相聯絡,使獨立董事對公司產生不應有的依附感。
在對獨立董事實施激勵的同時,還應該對獨立董事施加必要的約束。為防止獨立董事與大股東或大股東董事合謀或結成利益共同體,防止獨立董事代理的道德風險和利用職權謀私行為,必須對獨立董事施加一定的責任約束,做到激勵與約束真正相容,權利與責任真正對稱。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缺少對獨立董事行為的衡量標準,沒有單獨對獨立董事責任做出規定,這不利於約束獨立董事的行為。應當建立完善的獨立董事責任承擔機制,促使獨立董事既積極又合理地行使監督權,只有這樣才能使獨立董事權力成為推動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真正動力。對獨立董事的行為進行規範,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促使獨立董事盡職盡責,避免其形同虛設。對於稱職的獨立董事,應採取諸如行業禁入、提起民事訴訟賠償等機制措施,達到激勵與約束真正相容,權利與責任真正對稱。我國還要建立獨立董事年度述職制度,獨董事要向公司股東大會及獨立董事協會就其工作情況提文《獨立董事述職報告,並要考察股東對獨立董事的滿意度,對其所得薪酬合理性進行評價。獨立董事協會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獨立董事的工作,根據上市公司對有關獨立董事任職情況的報告或獨立董事發表的公開宣告全面評價獨立董事,使投資者瞭解公司各項重大決策的產生過程以及獨立董事所發表的意見,獨立董事要經常與投資者進行線上交流,回答投資者及對公司經營感興趣的社會公眾的質詢,在解決資訊不對稱問題、促進個人信譽及社會評價體系形成的同時,有效監督獨立董事,將獨立董事的工作績效真正置於市場環境之中和社會監督之下,從而充分調動獨立董事參與決策和發揮監督作用的積極性。
四、保障獨立董事足夠的工作時間
實證研究的結論表明,獨立董事參與公司董事會的會議次數越多,公司治理效率越高。深交所2006年完成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執行效果查”的調查結果也顯示,9O%左右的獨董事工作繁忙,當多項工作衝突時,就有可能導致獨立董事降低工作質量。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在相應上市公司工作時間少於10天的獨立董事佔到22%,工作10 15天的佔到22%,且獨立董事因為工怍繁忙缺席董事會會議的比例達到了應到會議總數的5%。雖然指導意見*第四條第五款規定,“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但在實踐中,這一要求並沒有被嚴格落實,這導致“休眠”、“半休眠”獨立董事現象司空見慣。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主要是因為《指導意見》沒有為這一要求制定配套處罰措施。
獨立董事有效發揮其監督作用的基本前提是必須瞭解公司全面真實的情況,包括公司的生產、管理和決策等。獨立董事要了解公司狀況、參與公司經營,必須以投入的時間和精力為前提,工作時間這是獨立董事參與工作的必要條件。目前我國一般獨立董事在一個公司中花的時間最多估計也就15日,對於瞭解一個公司的一般情況來講是不夠的,如果按獨立董事勤勉標準考察那可能就更不夠。對於實際中的獨立董事不參加董事會會議應該加重其法律責任,參加董事會應該是一個董事的神聖職責,在董事會上可以瞭解到公司很多方面的資訊,同時可以通過自己的意見和投票對公司的決策產生重要影響,獨立董事對此應該清楚,但不參加很可能規避責任,因此應該防止這種情況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