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怎樣進行訴訟
“訴訟”一詞,在外國有多種詞語表達方式,如拉丁文的processus,英文的process、procedure、proceedings、suit、lawsuit,德文的prozess等,其最初的含義是發展和向前推進的意思,用在法律上,也就是指一個案件的發展過程。又特指法院主持下按照法定程式審理案件的過程。那麼?
公司訴訟可以歸為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為審理和解決因違反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義務而引發的公司糾紛而進行的各種活動以及因此而產生的各種訴訟法律關係的總稱。
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於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那麼分公司訴訟的地位如何?下文是找法網公司法欄目小編為您整理:
從立法上看,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40條第5項之規定,分公司只要依法登記並領取了營業執照,就有當事人資格,可以參加訴訟。分公司可以單獨作為原告起訴,沒有疑義。但是分公司能否作為被告,眾說紛紜。由於《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故在實踐中,有的一律否認分公司被告責任,涉及分公司責任時,一律以總公司名義作為被告。二是以分公司名義為被告,卻判令由總公司承擔民事責任。三是以分公司、總公司為共同被告,判令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或者補充責任。
從公司的性質來講,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由股東出資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其必須具備四個要素:
1、依法設立
2、以營利為目的
3、以股東投資行為為基礎設立
4、獨立的法人 。可見,分公司的性質並不屬於公司,分公司只是公司的一部分或者其中的一個營業機構。
《民訴意見》40條中,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1***……***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見,分公司雖不是公司,但是其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那麼,既然法律賦予了它當事人的地位,那麼它就應該在其所能承擔的責任範圍內承擔法律後果,分公司在產生糾紛時,就應當以分公司為適格被告,如果判令其承擔責任,因為它是總公司的一部分,其資產也是屬於總公司,所以此處與《公司法》第14條並不違背。
在分公司訴訟中,沒有必要把總公司也列為被告。況且在不論什麼情況都列總公司為被告指只會增加訴訟成本,特別是在只列總公司為被告的情形下,由於直接的法律關係者是分公司,所以對於案件的審理、事實的查清都是不利的,指揮增加訴累。只有在分公司已關閉、或被撤銷的,或者是以總公司直接名義產生的法律關係,才應以總公司為被告。
在分公司撤銷或者關閉的情況下,原分公司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原告起訴時,分公司已關閉或被撤銷的,其民事責任承擔能力消亡,不能享有訴訟主體資格,故此時其權利義務應由總公司直接承擔。